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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48694/2018-0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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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鲁山县夏季秸秆禁烧工作奖惩 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政办〔2018〕59号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鲁山县夏季秸秆禁烧工作奖惩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门办事处:
《鲁山县夏季秸秆禁烧工作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6月11日
鲁山县夏季秸秆禁烧工作奖惩办法(试行)
为切实做好全县夏季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有效减少秸秆焚烧带来的大气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空气质量,助力蓝天工程实施,根据《平顶山市秸秆禁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2018年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平禁办〔2018〕15号)、《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山县2018年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2018〕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奖惩办法:
一、奖励标准
(一)对领导重视、措施有力,在市政府规定的秸秆禁烧期内,没有发生秸秆焚烧现象和秸秆及时旋耕还田的乡镇(以市禁烧办简报、通报及县禁烧办检查核实为准),按照该乡镇麦播面积的70%,以每亩10元的标准予以奖补。
(二)对在市政府规定的秸秆禁烧重点时期内实现“零焚烧”的乡镇(以市禁烧办简报、通报及县禁烧办检查核实为准),除按第一条给予奖补外,再予以额外奖补。其中:张官营、磙子营、马楼、辛集4个重点乡镇奖补标准为20万元;张良、让河、董周、张店4个重点乡镇奖补标准为10万元,其他非重点乡镇酌情予以奖补。
(三)在市禁烧办划定的重点禁烧区域内,实现“零焚烧”
的乡镇(以市禁烧办通报、简报及县禁烧办检查核实为准),建议县政府给予党政一把手和分管副职分别记三等功一次。
二、处罚标准
1、在市政府规定的秸秆禁烧期内,若发生1堆焚烧点(以市禁烧办简报、通报及县禁烧办检查核实为准),对涉及乡镇处罚0.5万元;发生5堆以上的,取消该乡镇享受当季奖补的资格,同时给予处罚。大面积连片焚烧的,每片处罚所在乡镇5万元(以市禁烧办简报、通报及县禁烧办检查核实为准)。同时取消该乡镇享受当季奖补的资格。
2、若被环保、气象等卫星图片记录,对涉及乡镇按上级处罚县政府的金额进行处罚,取消该乡镇享受当季奖补的资格。
3、以上经济处罚将从县政府给予所在乡镇秸秆还田奖补资金中扣除,若涉及乡镇的禁烧罚款超过该乡镇的秸秆还田奖补资金额度的,由县财政直接从该乡镇的财政经费中扣除。
三、责任追究
根据平禁办〔2018〕15号、鲁政办〔2018〕51号规定,对秸秆禁烧工作出现失职失责等问题的乡镇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主办:县农业局 督办:县政府办公室七科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