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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鲁山县夏季秸秆禁烧工作奖惩 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11         浏览次数:

鲁政办〔201859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鲁山县夏季秸秆禁烧工作奖惩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门办事处:

鲁山县夏季秸秆禁烧工作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611

鲁山县夏季秸秆禁烧工作奖惩办法(试行)

为切实做好全县夏季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有效减少秸秆焚烧带来的大气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空气质量,助力蓝天工程实施,根据《平顶山市秸秆禁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2018年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平禁办201815号)、《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山县2018年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2018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奖惩办法:

一、奖励标准

   (一)对领导重视、措施有力,在市政府规定的秸秆禁烧期内没有发生秸秆焚烧现象秸秆及时旋耕还田的乡(以市禁烧办简报通报及县禁烧办检查核实为准),按照该乡镇麦播面积的70%,以每亩10元的标准予以奖补

(二)对在市政府规定的秸秆禁烧重点时期内实现“零焚烧”的乡(以市禁烧办简报通报及县禁烧办检查核实为准),除按第一条给予奖补外,再予以额外奖补。其中:张官营、磙子营、马楼、辛集4个重点乡镇奖补标准为20万元;张良、让河、董周、张店4个重点乡镇奖补标准为10万元,其他非重点乡镇酌情予以奖补。

(三)在市禁烧办划定的重点禁烧区域内,实现“零焚烧”

的乡(以市禁烧办通报、简报及县禁烧办检查核实为准),建议县政府给予党政一把手和分管副职分别记三等功一次。

二、处罚标准

1、在市政府规定的秸秆禁烧期内,若发生1堆焚烧点(以市禁烧办简报通报及县禁烧办检查核实为准),对涉及乡处罚0.5万元;发生5堆以上的,取消该镇享受当季奖补的资格,同时给予处罚。大面积连片焚烧的,每片处罚所在乡5万元(以市禁烧办简报通报及县禁烧办检查核实为准)。同时取消镇享受当季奖补的资格。

2、若被环保、气象卫星图片记录,对涉及乡按上级处罚县政府的金额进行处罚,取消镇享受当季奖补的资格。

3、以上经济处罚政府给予所在乡秸秆还田奖补资金中扣除,若涉及乡的禁烧罚款超过该乡的秸秆还田奖补资金额度的,由财政直接从该乡财政经费中扣除。

三、责任追究

根据平禁办201815、鲁政办201851号规定,对秸秆禁烧工作出现失职失责等问题的乡镇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处分。



         

 主办:县农业                       督办:县政府办公室七科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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