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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48694/2018-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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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鲁政〔2018〕29号
鲁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的
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土门办事处:
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保护好土壤环境事关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事关生态文明和美丽鲁山建设。为加强土壤污染管控与修复,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尽快夯实土壤环境保护基础,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现就打好鲁山县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以绿色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中污染地块治理为重点,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7〕1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45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平政〔2018〕3号)、《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山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2018〕22号)等有关要求,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着力解决突出土壤环境问题,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保护优先。优先保护未污染土壤,采取严格保护措施预防其受到污染;强化污染源头预防,严控污染土壤增量,管好未污染土壤存量,确保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
(二)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立足鲁山县实际,以耕地和建设用地为重点,明确重点监管污染物、重点监管行业和区域,提出严格管控措施,坚决守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土壤环境质量底线。
(三)分类管控、综合施策。对利用类型及土壤污染程度不同的土地采取不同方式分类施策。对农用地,按污染类别实施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措施;对建设用地,按用途要求和相关规定实施准入管理;对未利用土地,加强污染预防,合理开发利用。
(四)明确主体、污染担责。各乡、镇(办事处)是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各项攻坚任务的主体,对行政区域内土壤环境质量负总责;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环境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治理与修复主体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三、攻坚目标
通过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全面完成国发〔2016〕31号、豫政〔2017〕13号、豫政〔2017〕45号、平政〔2018〕3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任务。2020年10月底前,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受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面积达到市政府下达的土壤攻坚方案要求;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达到市政府下达的土壤攻坚方案要求;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市政府下达的土壤攻坚方案要求;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较2013年下降12%;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立,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各年年度目标如下:
(一)2018年年度目标
1.耕地污染治理方面。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重度污染耕地区域确定、退出及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达到市政府下达的目标要求。
2.建设用地污染治理方面。建立土壤污染地块名录;完成全县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排查;全面摸清全县污染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不符合规范要求,有环境风险的堆存场制定整治方案;完成重点监管的尾矿库所在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并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土壤污染防治体系逐步建立,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初步控制。
(二)2019年年度目标
1.耕地污染治理方面。全面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建设一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达到市政府下达的目标要求;受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达到市政府的要求。
2.建设用地污染治理方面。开展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铅酸蓄电池、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焦化等重点行业企业(以下统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开展污染地块调查与风险评估,建立污染地块优先管控名录;完成县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土壤污染防治体系逐步完善,土壤环境风险基本得到控制。
(三)2020年年度目标
1.耕地污染治理方面。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市下达的目标任务;完成市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完成市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任务。
2.建设用地污染治理方面。2020年10月底前,全县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调查,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由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变更为其他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较2013年下降12%,与2015年相比实现零增长。
四、攻坚内容
(一)摸清土壤污染底数
按照全市土壤状况详查实施方案,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类型、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10月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结合详查工作开展土壤与小麦等农产品协同调查。建立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十年开展一次。
(二)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与制度建设
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土壤环境监测基础点位和风险点位,科学布局全县灌区灌溉水质监测网点;以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位为基础,建立全县土壤环境质量预警网网络;按照市政府要求,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基础点位、风险点位、背景点位等监测;增加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及地方特色农作物种植区等区域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
(三)坚决防范新增土壤污染
将符合条件的未污染和轻微污染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强化可能对土壤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控制在未污染土地上建设可能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的项目,防止重金属污染物从已污染地区向未污染地区转移;强化空间布局管控,根据土壤环境承载力和区域特点,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严格控制重点生态功能区内未利用地的开发强度。2018年年底前,建立全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预警制度,定期研判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对接近警戒线的区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增加土壤污染物的项目。
(四)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按照“重点突破、综合治理、循环利用、绿色发展”的要求,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2018年,全县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增长率降至0.8%以下。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81%,农药有效利用率达到38.5%,主要粮食作物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7.1%。到2020年10月底,全县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化肥、农药利用率均提高到40%,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有机肥养分还田率达到65%,农作物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到2020年10月底,在全县30%的产粮(油)乡镇办事处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乡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厚度0.01毫米以下的地膜;建立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体系,到2020年10月底,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在严格秸秆禁烧的同时,推进秸秆综合利用,2018年底和2020年10月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88%、90%以上。严禁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未经处理达标排入农田灌溉渠道,灌溉用水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依法限制饲料中铜、锌、铅、砷等重金属含量,饲料中的铜、锌、铅、砷等重金属含量抽检监测合格率不低于95%;依法依规抗生素等药品使用;加快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粪污水处理利用基础设施建设,2020年10月底前,规范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
(五)加强涉重金属排放等其他土壤污染源监管
1.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科学确定涉重金属产业发展规模、结构和空间布局,严格环境准入标准。建立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列入名单的在产企业,按照国家要求每年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落实重金属风险防控措施。实施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置换。全面提升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域涉重金属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建立底泥重金属(含氰化物)整治河流清单。
2.严防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造成的土壤污染。集约开发矿产资源,合理处置矿产开发中产生的废弃物,确保达标排放。将土壤污染治理纳入各类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内容,矿山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土壤污染治理的,验收不予通过。建设绿色矿山发展示范区,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整治尾矿库,对历史遗留尾矿库开展排查;重点监管的尾矿库所属企业完成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优先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和永久基本农田周边地区的现役尾矿库,对已闭库的,及时开展尾矿库用地复垦或生态恢复。
3.提高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水平。全面整治煤矸石、粉煤灰、赤泥、冶炼渣、铬渣等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推进大宗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建设一批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实施运营情况评估,全面摸清全县危险废物的产生种类、数量、流向,提升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水平,加快完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同时,鼓励产生大宗危险废物种类较为单一的行业企业自建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扩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施服务范围,建立区域医疗废物协同与应急处置机制,因地制宜推进乡镇、农村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到2020年10月底,全县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100%,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提高10%以上。
4.加强生活污染控制。到2020年10月底,全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以上。大力推广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到2020年10月底,全县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比例达到30%以上,垃圾焚烧设施处理能力达到市政府规定要求。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10月底,各乡镇(办事处)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以上。规范污泥处置活动,开展污泥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5%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件具备的乡镇普遍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六)加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对轻度和中度受污染耕地开展风险管控和治理期农产品临田检测,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根据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优化调整农艺调控措施。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乡镇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按照国家有关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和替代种植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建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示范区,采用示范带动、整体推进的方式,分批实施。
(七)严格管控土壤环境风险
1.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环境风险。在耕地重度污染区域,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该区域内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及时采取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措施,引导农民自愿退出重度污染耕地农业生产。探索开展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更耕还林还草方案,实施种植结构调整,并开展重度污染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工作。
2.严格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内容,土壤开发利用必须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符合质量指标要求的地块,禁止流转。开展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实施污染地块清单化管理,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用地要求的,不得用于居住、教育、医疗等开发利用;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乡镇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及时清理残留污染物,实施环境风险管控,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
3.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对拟变更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利用方式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转为建设用地的受污染农用地开展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实施用途管制。未进行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禁止开发利用。经常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属于污染场地的,要明确治理和修复责任主体,编制治理与修复方案并实施。
(八)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2018年12月底前,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重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及工作方案。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明确治理与修复责任主体,开展污染地块的治理与修复。到2020年10月底,全县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市下达治理任务目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要强化对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组织协调,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统筹安排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各乡镇及成员单位要将土壤污染防治攻坚纳入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组织内容,协调安排土壤污染治理各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强化政府主导。各乡镇是土壤污染防治攻坚的实施主体,要制定相应政策及切实有效的制度措施,强化技术支撑,加强对土壤污染风险的评估和防范,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积极筹划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建立项目储备库,并做好入库项目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扶持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发展,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引导工作,激励农民和社会组织自觉保护土壤、预防土壤污染。各级政府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明确部门责任。各乡镇及成员单位要将有土壤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的部门列为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确保按期完成攻坚战目标任务。县环保局负责全县土壤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开展全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完善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指导实施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总量减排、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建设项目环保准入、工业污染源排放监督、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和排放处理处置的规范化管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等。县发展改革、县科技、县工业信息化、县财政、县国土资源、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县城乡规划、县水利、县农业、县林业、县卫生计划生育、县安监、县畜牧等部门要按照鲁政〔2018〕22号文件的分工要求以及土壤污染防治攻坚的任务分工开展工作。
(四)用好各类资金。县财政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监管能力建设、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重金属减排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以及全面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各乡镇予以适当奖励;充分发挥各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撬动作用,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土壤污染防治领域。
(五)增强科技支撑。统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基地、人才队伍、整合科研资源,开展土壤环境基础科学研究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等技术规范研究;开展重金属及其复合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技术示范,研发经济、可行、易推广的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建设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专业化服务组织,加强对农民的技术指导;培育建设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创新平台,推进先进适用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装备成果转化,加快实用技术推广。
(六)开展宣传教育。大力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普及和教育培训活动,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按照工作进度公布土壤污染防治攻坚进展情况,加强舆论引导,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提升社会公众参与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识。
(七)强化监管执法。要严格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络,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加大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和烈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向社会公开企业名单。开展重点企业行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八)严格奖惩问责。各乡镇及成员单位要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奖惩考核制度。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对各级、各部门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评估考核,对考核结果予以统报,并向社会公开;对在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对评估考核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评估考核的乡镇及成员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群众反映强烈的,依法依规追究乡镇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勇于担责,切实抓好本意见贯彻实施工作。各乡镇政府及成员单位要结合实际,按照本意见要求建立工作机制,确保完成土壤污染防治攻坚目标任务。
2018年8月21日
主办:县环保局 督办:县政府办公室四科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