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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山县违法开采砂石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2018〕119号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鲁山县违法开采砂石行为举报奖励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土门办事处:
《鲁山县违法开采砂石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28日
鲁山县违法开采砂石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打击违法开采砂石行为,巩固砂石资源集中整治成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开采砂石行为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鲁山县行政区域内违法违规开采砂石和加工砂石的行为。
第三条鲁山县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开采砂石行为举报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县河湖采砂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有奖举报协调指挥中心,县河长制办公室设立有奖举报处理中心。由县河务局、水利局、公安局、国土局、环保局、林业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违法开采砂石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对违法开采砂石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形式,对违法开采砂石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条 接到举报后,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报送至县河长制办公室备案登记,并进行初步核实调查。同时,由县河长制办公室根据河长制工作明确的部门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跟踪督办,跟踪督办情况应及时反馈至举报人。
第七条 县河长制办公室对受理的举报和上级转办、交办或督办的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分类处置,按照“谁许可谁负责”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跟踪查处情况应及时反馈至举报人,并上报县河长制办公室备案。对重大违法开采砂石案件、跨县域的违法开采砂石案件,应及时汇报市河长制办公室。
第八条 县河长制办公室根据本办法规定,对举报人的举报行为进行奖励。
举报人举报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同时必须真实。举报人应当提供所举报事项的详细地址、违法行为人的准确名称、基本事实等证据,尽可能同时提供相关的图片、影视资料等。举报人协助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成功调查取证的举报,为有效举报,河长制办公室应给予奖励。
为更好地查处违法开采砂石行为并兑现对举报人的奖励,举报人应当提供本人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第九条 有效举报根据事实查证结果,分为3个等级,并分别给予举报人不同奖励奖金。具体标准如下:
接到举报后,相关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查实属于违法开采砂石行为,依法予以立案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3000元奖励。
接到举报后,相关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查实属于违法开采砂石行为,情节较严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取缔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5000元奖励。
接到举报后,相关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查实属于违法开采砂石行为,情节严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取缔,并对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10000元奖励。
第十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或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县河长制办公室报送处理结果,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县河长制办公室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并做好保密工作。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出具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并留档备存;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用微信匿名举报,符合奖励条件的,河长制办公用微信红包方式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对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或者属其职务行为的;
(二)举报人未提供证据材料、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或者不配合案件调查工作的;
(三)举报前存在的问题或违法行为已由相关部门受理、立案或被责令改正的;
(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或者已经超过法定追责时效或期限的。
第十二条 同一违法开采砂石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对最先举报的有效举报人进行奖励。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视同一人举报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在河长制工作经费中列支。
县河长制办公室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并接受同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为保证有奖举报工作正常开展,各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和执法机构,保障执法车辆、装备和经费。
第十五条 举报人举报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事实。虚假举报、恶意举报,扰乱行政机关工作秩序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河长制办公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举报人有关个人资料。
第十七条 河长制办公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有关个人资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互相推诿、隐瞒举报线索、有案不查,或者在查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举报人对河长制办公室举报的受理、处理和奖励行为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河长制办公室提出,河长制办公室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河长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违法开采砂石行为举报登记表
2.举报人信息登记表(需保密)
3.违法开采砂石行为举报奖励核算表
4.举报奖励领取确认表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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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开采砂石行为举报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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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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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时间 |
| 举报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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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时间 |
| 具体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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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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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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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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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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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举报编码由县河长制办公室自行编制。为避免过于简单,容易被外界掌握,建议采用字母加数字等形式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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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
举报人信息登记表(需保密) | ||||||
举报编码: | ||||||
举报人 个人信息 | 举报途径 | □电话举报 □电子邮箱或微信举报 | ||||
电话举报 | 电话号码: 其他信息(姓名等): | |||||
电子邮箱或 微信举报 | 名称: 举报账号: 其他信息(姓名等): | |||||
来信 短信 举报 | 来信(短信)人: 联系地址: 其他信息(联系号码等): | |||||
是否联名举报 | □是 □否 是的,其他举报人信息: 电话号码: 其他信息(姓名、联系地址等) |
填写说明:1.本表由接受举报的工作人员填写并妥善保管,内容严格保密。
2. 如需移送本表,应在确认案件经办人员后,移送给经办人员,
并由其妥善保存。
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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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开采砂石行为举报奖励核算表 | |||
举报编号: | |||
举报案件处理 情况 | 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理结果 | ||
是否为有效 举报 | 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实:□有 □无 | ||
| 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掌握:□是 □否 | ||
| 举报的违法开采砂石行为经查证属实,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立案,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是 □否 | ||
奖励登记 | □一级:准确提供违法开采砂石行为的发生时间、详细位置及基本事实等关键信息,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已依法予以立案。 □二级:准确提供违法开采砂石行为的发生时间、详细位置及基本事实等关键信息,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情节较严重、已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取缔。 □三级:准确提供违法开采砂石行为的发生时间、详细位置及基本事实等关键信息,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情节严重、已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取缔,并对涉嫌犯罪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 ||
举报人情况 | □新闻媒体、记者 □其他公民 □其他单位 | 奖励形式 | □转账奖励 □微信奖励 |
奖励标准和 金额 | 根据《鲁山县违法开采砂石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第 条第 款规定,拟给予举报人 元奖励。 | ||
其他 | □同一违法开采砂石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对最先举报的有效举报人进行奖励。 □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视同一人举报进行奖励。 □其他情况。 □无特殊情况 | ||
经办人意见 | 签名: 日期: | 科室负责人意见 | 签名: 日期: |
分管领导核准 | 签名: 日期: | 部门负责人审批 | 签名: 日期: |
填写说明:县河长制办公室将在(1.收到有关行政机关立案处理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收到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3.涉嫌犯罪的,自公安机关立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本表,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附件4 | ||
举报奖励领取确认表 | ||
举报人信息 | 姓名 |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
其他信息 | ||
奖励内容 | □奖金奖励 元 | |
举报人 账户信息 | 户名: | |
开户行: | ||
账号: | ||
奖励领取承诺 | 本人承诺:本人不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人员及其近亲属,不是本县国家工作人员,不存在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情形。本人已知悉上述承诺以及违反上述承诺的后果,自愿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相应款项汇至前述账户则表明本人已领取奖励。
姓名(签字):
日期: | |
以下内容由有奖举报处理中心工作人员填写: | ||
中心登记的 举报编码 |
| 举报人提交的举报编码是否一致: □是 □否 |
中心登记的 举报人信息 |
| 举报人提交的个人信息是否一致: □是 □否 |
举报人的身份已核对无误,可发放奖励。
经办人(签字): 日期: |
填表说明:1.本表由接受举报的工作人员填写并妥善保管,内容要严格保密。
2.举报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卡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各1份)作为附件附后。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