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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山县河道专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2018〕118号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鲁山县河道专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土门办事处:
《鲁山县河道专管员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1月22日
鲁山县河道专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河道管理保护力度,打通河道管护“最后一公里”,实现河道有人巡查、有人管护,小问题早解决,大问题早发现,切实维护河道健康生命。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河道专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18〕47号)《中共鲁山县委办公室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山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办文〔2017〕4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鲁山县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日常巡查、管理和保洁工作。
本办法所称河道是指鲁山县行政区域内流域面积30平方千米以上纳入河长制管理的14条省、市、县级河道,23条乡级河道(包含河流上的35座中、小型水库)。
第三条 原则上河道每1公里或每个村段设置河道专管员1名,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河道专管员进行合理调配,但每2公里不得少于1名;小型水库按每个2名配备;中型水库根据面积大小、区域位置,由所在乡镇视情况确定。
第四条 河道专管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责任心强,政治觉悟高,群众基础较好,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未受过刑事处罚;
(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18-55周岁,表现优秀且身体条件良好的现任河道专管员年龄可放宽至60周岁;
(三)本地常住居民,熟悉当地河流情况;
(四)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扶贫对象。
第五条 河道专管员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按照“谁聘用,谁管理”的原则,由各乡镇组织实施。
第六条 招聘过程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 河道专管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每天至少巡河1次的要求,对所管辖的河段进行日常巡查,巡查内容应包括入河排污、倾倒垃圾渣土、河道围垦、乱占乱建、非法采砂、非法电毒炸鱼、水面清洁程度、河长公示牌等情况,并按规定做好巡河记录;
(二)制止巡查中发现的侵犯河道行为;无法制止的,应及时上报有关河长制办公室;
(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执法和涉水纠纷调解;
(四)清理河道垃圾和水面漂浮物,做好日常保洁;
(五)负责河长公示牌的日常维护,发现损坏及时上报维修;
(六)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管河护水工作。
第八条 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河道专管员职责,确保河道管理保护规范化、制度化。
第九条 规范聘用机制。河道专管员的聘用原则上每3年一聘,签订管护合同。连续2个月或年累计3个月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并及时补聘。河道专管员名单需及时报送上级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严格管理和考核。河道专管员的管理主体为乡级河长制办公室,考核由县、乡两级河长制办公室分别组织实施,乡级实行每月考核、普遍考核;县级根据河道具体情况,进行每月抽查、重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津贴补助、奖励经费和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河道专管员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河道面貌情况。河道周边及水面是否整洁,是否有侵占河道、堆放垃圾、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等行为,河道环境是否改善等。
(二)日常工作表现。是否对河道进行日常巡查、是否对非法采砂、侵占河道行为进行劝阻、是否及时上报河流存在的问题等,保洁工作是否到位,配合执法是否积极。
(三)资料管理情况。是否做好巡查记录和收集管理资料,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有照片、视频等佐证资料,资料整理是否齐全、规范。
第十二条 建立监督机制。乡、村级河长对河道专管员起主要监督作用,同时聘请离退休干部、老党员、村民代表以及热心生态保护事业的群众作为义务监督员,对河道管理工作和河道专管员不履职情况施行监督,义务监督员有权向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河道专管员待遇。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城市保洁员、道路维护员、森林防火员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河道专管员工资、劳保费、劳动工具所需经费由所在乡镇财政予以保障。
河道专管员的劳务报酬原则上直接发放到本人账户。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