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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48694/2019-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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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河道管理职责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2019〕4号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河道管理职责意见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土门办事处:
《关于进一步明确河道管理职责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月21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河道管理职责的意见
为进一步明确全县河湖管理职责,加强全县河道管理,保护河流生态,保障防洪安全,根据《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整治监管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2018〕43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全面推行河长制,建立职责明晰的河道管理体制机制,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良好河流生态环境。
二、职责分工
河道管理保护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依法履职,建立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
(一)省、市、县级河道(水库)河岸线堤防及堤防内河道的管理保护工作由县水利局、县河务局牵头负责,属地乡镇(街道)配合。
(二)省、市、县级河道(水库)河岸线堤防外河道沿线的管理保护工作由属地乡镇(街道)牵头负责,县国土、林业等相关部门配合。
(三)乡、村级河道的管理保护工作由属地乡镇(街道)牵头负责,县水利、河务、国土、林业等相关部门配合。
三、工作任务
(一)查处河道违章乱建。依法查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规违法建设项目,以及未履行审批手续进行施工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查处河道违法乱占。依法清查、处理非法侵占河道水域岸线,围河造地、围堤造田、擅自改变河势、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高杆作物、破坏滩涂资源等行为。
(三)查处河道违法乱采。依法查处河道内及沿岸滩涂、林地、耕地内违法采砂、采石、采土等违法行为。
(四)查处河道违法乱排。全面排查入河污染源、排污口,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排污、城镇生活排污、畜牧养殖排污、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查处在河道上私开排污口和乱排乱放等行为。
(五)查处河道乱堆、乱倒。依法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未经许可在河道内堆放砂石等违法行为。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河道管理保护责任,研究制定河道管理保护长效机制,实现河道管理保护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按照有专职人员、专用装备、专项经费的要求,共同推进河道管理保护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总河长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由县河长制办公室牵头,县水利、河务、国土、林业、环保、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以及属地乡镇(街道)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针对河湖管护问题实现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联合执法,加大对破坏河湖水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惩处力度,形成震慑效果。
(三)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经常性开展水法律法规与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群众水法意识,引导群众参与河道管理;建立河道建设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充分发挥社会媒体、网络平台等的监督作用,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河道管理情况,广泛接受民众监督。
(四)加强执法监督。各乡镇、各责任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大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盗采砂石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沿河工业企业、餐饮企业、养殖场等重点排水口和各类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加强河道联合巡查、执法,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影响河道功能发挥、破坏河道生态环境的行为。
(五)强化督导问责。县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对全县河道管理保护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导、提醒;对重大问题进行督办,对在河道管理保护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从严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