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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一批县政府部门证明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1-23         浏览次数:

 

鲁政办〔20195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取消一批县政府部门证明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土门办事处: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扎实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坚决取消各类无谓证明、循环证明,杜绝各类奇葩证明,切实为群众生活办事增便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省级证明事项的通知》(豫政办〔2018〕32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保留市政府部门证明事项的通知》(平政办〔2017〕85 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一批市政府部门证明事项的通知》(平政办〔2018〕60 号)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再取消4 项证明事项。  

证明事项取消后,各有关部门不得再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不得变相设置门槛或者以其他形式要求提供证明。各级、各部门要做好后续衔接工作,确保取消的证明事项落实到位,确保不因证明取消影响群众和企业办事。今后,确因法律、法规调整需要增设或调整的,要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需报经县政府批准公布。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增设和调整要求基层和其他部门开具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   

 

附件: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

 

 

 

 

               2019年1月23

 

 

 

 

 

  

 

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部门

证明名称

开具单位

证明用途

1

县房产

管理局

住房证明

承租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

公共租赁住房申报

2

县公安局

火化证明

殡葬机构

用于处理交通事故,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3

县司法局

申请人健康状况证明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

执业证》

4

县住房

和城乡

建设局

建设资金到位证明

银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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