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索引号
- 00548694/2019-00024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县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规植树建房施工等的通知
鲁政办〔2019〕23号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严禁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规
植树建房施工等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土门办事处:
为确保输电线路安全运行,保障全县群众生产、生活安全可靠供电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河南省供用电条例》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规植树建房施工等的通知》(平政办明电〔2018〕97)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严禁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规植树、建房、施工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规植树。县林业、住建、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以及各乡镇在组织植树活动时,要合理规划植树区域,避开电力线路保护区。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现有苗圃及树木,各相关单位要利用新植、修剪树木的有利时机,完成移栽或者更换低矮树种。新植树木未按规定清理的,由辖区乡镇政府组织公安、供电等部门依据《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相关规定强制砍伐,对砍伐的树木不作任何赔偿。同时,为避免在移栽或砍伐树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及电力事故,相关单位在移栽或砍伐树木前要与县供电公司服务热线联系(电话:0375-5058888)。
二、严禁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章施工作业。县规划、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因道路扩建、市政建设等原因确需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施工作业时,应提前与供电部门取得联系,做好相关安全防护措施,避免车辆触碰带电线路等事故发生,确保人身和电力线路安全。
三、严禁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章建房。县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审批和规划阶段严禁批准在高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设各类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对线路安全或住户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辖区乡镇政府应组织公安、供电等部门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坚决进行拆迁移建。对因违章建房等造成高压电力线路供电中断或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供电部门要加强电力线路保护巡查力度,对威胁高压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树木、建筑、构筑物等应及时上报、清除,当地乡镇政府要做好配合工作。对于可能引发山火或导致人畜触电的重大树木隐患等,相关部门直接消除安全隐患,且不做任何赔偿。各级公安机关应配合清除各类违法违章建筑。对无理取闹、阻扰清障工作的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五、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单侧边线向外延伸距离为:10千伏为5米、35千伏—110千伏为10米、220千伏为15米、500千伏为20米、±800千伏—1000千伏为30米。电压等级可咨询电力部门(电话:0375-5058888)。
2019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