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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48694/2019-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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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山县矿山恢复治理和生态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2019〕31号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鲁山县矿山恢复治理和生态修复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土门办事处:
《鲁山县矿山恢复治理和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5月15日
鲁山县矿山恢复治理和生态修复
实施方案
为推动我县矿山恢复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河南省重要矿产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矿联席办〔2018〕1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开发与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8〕16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明电〔2019〕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鲁山县矿山恢复治理和生态修复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大力推进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积极优
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格局,努力促进全县矿业经济转型升级,确保生态鲁山建设扎实推进。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坚持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重点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恶劣、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区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生态优先、自然恢复。坚持最严格的资源保护制度,推进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减少生态环境破坏,确保以最少的矿产资源消耗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遵循自然恢复为主的原则,降低生态修复治理成本,推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统一。
——坚持快还老账、不欠新账。坚持生态发展理念,区分轻重缓急,逐步还清老账。同时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辖区内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责任履行情况开展动态巡查和抽查,做到不欠新账。
——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根据矿山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区位条件和环境功能要求,按照“整体生态功能恢复”和“宜景则景、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水则水、宜园则园”的原则,对破损山体和露天采坑因地制宜地开展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
——坚持重点突出、全面治理。本着总体规划、全面覆盖、分步实施的原则,优先突出做好“三区两线”直观可视范围内矿山的治理恢复工作,同时兼顾其他区域的生态修复,最终达到全面治理,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县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治理,“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率达到75%以上;已设露天生产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到2025年,绿色矿山政策得到全面实施,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极大改善,全面完成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修复治理任务。
二、具体安排
(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按照“连片治理”的原则,编制全县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专项修复治理规划,全面落实矿山生态修复和综合治理责任,有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形成“快还老账、不欠新账”的矿山生态修复和综合治理新局面。
(二)治理方法、修复原则
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有证矿山的修复治理责任主体是矿山企业,责任主体灭失的历史遗留矿山治理主体是县政府。严格按照专项规划,结合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土地综合整治、美丽乡村建设、生态旅游、发展林果业等项目支撑,依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公平竞争确定投资主体,由投资主体编制具体的修复治理设计方案向社会公示后再实施。项目实施后收益部分由投资主体和县政府分成,达到当地生态环境显著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投资主体和县政府合作共赢的效果。
(三)时间安排
2019年8月底前完成全县矿山环境修复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2019年10月底前完成一期工程修复治理投资主体的招标工作;
2019年12月底前完成一期工程修复治理的设计方案编制及评审工作;
2020年全面开展一期工程施工,重点解决“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的修复治理任务;
2020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县矿山修复治理任务的50%以上,“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率达到75%以上。
2021年至2025年结合一期工程的修复治理经验,全面完成全县的矿山修复治理工作。
(四)任务分解
县发改委负责项目立项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预算、结算评审及资金管理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矿山修复治理专项规划编制、确定投资主体的招标、组织对项目设计评审和验收、产生指标的入库以及督促有证矿山企业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鲁山分局配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方案与专项规划、项目设计的有机结合,督促有证矿山企业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工作。
县水利局配合河道规划与专项规划、项目设计的有机结合,保证规划、设计顺利进行,督促有证矿山企业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配合道路规划与专项规划、项目设计的有机结合,保证规划、设计顺利进行。
县林业局配合林业规划、国土绿化与专项规划、项目设计的有机结合,保证规划、设计顺利进行。
属地乡镇政府负责修复治理项目施工的配合工作,确保项目顺利施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为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鲁山县矿山恢复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矿山恢复治理和生态修复的组织、协调工作。县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靠前抓,积极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将压力传导到位、责任分解到位、任务落实到位。
(二)落实治理责任。矿山企业是生态修复和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灭失的历史遗留矿山治理主体是县政府。县直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督促矿山企业落实生态修复和综合治理任务,确保2020年有证生产矿山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三)加大扶持力度。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坚持“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积极运用土地流转政策,给予优先承包权或定期免费使用等政策扶持,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调动投资人和使用人的积极性,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矿山生态修复和综合治理新机制。
(四)创新治理模式。坚持“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园则园、宜水则水”的原则,因地制宜地推进废弃矿山的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探索矿山生态修复与土地复垦、观光旅游、养老疗养、美丽乡村、种植养殖等绿色产业融合发展的可持续道路,以点带面,加快修复进程,提高治理水平。
(五)加强监督指导。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全县矿山生态修复和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修复治理任务如期完成。
附件:鲁山县矿山恢复治理和生态修复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 件
鲁山县矿山恢复治理和生态修复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国朝(副县长)
副组长:李 杰(县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高占涛(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马海岭(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曹大伟(县发展改革委主任)
郝富强(县财政局局长)
张雷虹(市生态环境局鲁山分局局长)
陈国强(县水利局局长)
贾建宏(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文艺(县林业局局长)
蔡 伟(县自然资源局副主任科员)
魏建运(张良镇镇长)
贾国安(梁洼镇镇长)
王新生(马楼乡乡长)
付红杰(让河乡乡长)
冉栓伟(熊背乡乡长)
段雪枫(四棵树乡乡长)
温海洋(团城乡乡长)
陈友协(张店乡乡长)
杨向科(仓头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高占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蔡伟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负责全县矿山恢复治理和生态修复的组织、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