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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48694/2019-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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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快推进全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2019〕30号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快推进全县露天
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土门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根据《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豫矿联席办〔2018〕1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明电〔2019〕1号)和《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山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2019〕15号)(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推进全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本通知所称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均包括采矿沉陷区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前一阶段工作进行全面自查自纠
全面掌握和了解前一阶段全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相关乡镇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三年行动计划》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要求,对前一阶段的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对未按时完成的工作任务要制定整改措施、尽快完成。自查的主要内容:
(一)查清现状
全面查清我县露天矿山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采矿废石废渣堆放等基本情况,逐矿逐项统计汇总分析,按照“一矿一策”的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实行清查整治台账管理。具体任务有:
1.对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矿山、非法开采的矿山及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进行统一排查,重点查清证载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的矿山数量与现状,证载地下开采而实际采用露天方式开采等非法违法矿山数量与现状;查清是否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资源开采,是否按照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治理,是否存在浪费和破坏矿产资源及耕地的情况。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2.严格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环评准入,对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露天矿山,要查清是否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污染治理是否规范,污染排放是否达标等情况。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鲁山分局。
3.对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露天矿山,要查清是否有水土保持方案并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督促企业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
4.对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露天矿山,要查清是否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邻矿山是否保持安全距离等情况。
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5.县林业部门界定各类自然保护区范围,县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界定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县自然资源部门界定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县自然资源、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确定“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县自然资源部门牵头查清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露天矿山是否与各类自然保护区范围、生态红线保护范围、永久基本农田范围、“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重叠。
责任单位:县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鲁山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根据职责分别负责相关工作。
6.对非法开采的露天矿山和露天采矿点,是否采取有力的制止措施,是否对矿产资源的破坏和生态环境的损害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鲁山分局。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供电公司等部门。
7.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是否已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逐步进行生态修复绿化。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8.对废石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特别是矸石山,要查清具体堆放位置、实际高度、占地面积、堆存时间及周边环境,是否具有自燃倾向性,是否有相应的综合利用方案或处置措施。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鲁山分局、县发改委、县工信局。
配合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二)优化布局
按照“开采总量控制、矿业权减量投放、矿山规模开发、采选加工绿色环保、尾矿尾渣综合利用、矿区和谐发展”的目标,对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中露天矿山开采区划布局进行再优化、再调整。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鲁山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工信局、县林业局等部门,相关乡镇政府。
(三)停产整治
1.对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开采恢复治理的露天矿山,提出整治或关闭意见。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2.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对不具备环保生产条件、超标排放、扬尘污染的露天矿山,提出整治或关闭意见。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鲁山分局。
3.对未按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防治措施的露天矿山,提出整治或关闭意见。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
4.提供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露天矿山,提出整治或关闭意见。
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5.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整治露天矿山名单、整治工作标准及相关政策。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鲁山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工信局、县林业局等部门。
二、下一阶段主要任务、完成时限及责任分工
(一)停产整治
停产整治的露天矿山,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要依法强制关闭。停产整治的露天矿山,要按照“一矿一策”整治方案及时完成整治任务;整治完成的矿山,经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鲁山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工信局、县林业局及属地乡镇政府。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二)取缔关闭
1.对非法露天开采矿山(含证照过期的矿山),按照“三不留”(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的标准,由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属地政府立即取缔。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相关乡镇政府。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2.对证照不齐全,或证照齐全但在规定时限内整治不达标,未通过验收的矿山,由县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相关单位配合依法关闭,及时注销或吊销有关证照,并向社会公告。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鲁山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三)生态修复
1.矿山企业要按照“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等设计标准和批复要求,严格落实矿山企业生态环境治理恢复的主体责任。对主动退出或政策性强制关闭的露天矿山,以及可追溯矿主的非法开采矿山、合法开采已闭坑矿山,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县自然资源等部门责令矿山企业限期履行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鲁山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
完成时限:露天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率,2019年12月底前达到60%以上,2020年12月底前达到100%。
2.对于经查确实无法追溯的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采取地质环境治理、土地综合整治、开发式治理、国土绿化提速行动等综合手段,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等原则,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绿化工作,最大限度减少裸露地面,增加绿化面积,减少和抑制矿山扬尘。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鲁山分局、县林业局。
配合单位:县工信局、县应急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前,实现“三区两线”范围内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修复绿化工作完成率达到55%以上,2020年12月底前,达到75%以上。
(四)废物治理
1.加大采矿废石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的治理工作,对废石废渣治理实行台账管理。研究制定废石废渣综合利用计划,出台相应鼓励优惠政策,推动社会企业投资开展废石废渣综合利用,实现废石废渣“吃干榨尽”,消除废石废渣造成的环境问题。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鲁山分局、县发改委、县工信局。
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前。
2.对短期内无法综合利用的废石废渣,特别是煤矸石山,要加大监控和防护力度,开展环境影响和安全评估,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产生环境污染、土地损毁和安全隐患等问题。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鲁山分局、县应急管理局。
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委。
完成时限:立即开展,并持续治理。
(五)其他任务
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相关责任部门的督导检查;县发改委负责严格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核准、备案;县公安局负责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和矿山开采中的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火工品管控;县财政局负责保障整治行动的工作经费,按规定退还矿业权价款或出让收益;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查处无证采矿行为;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加强尾矿库的监督管理;县工信局负责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全县废石废渣治理有关工作;县林业局负责政策性关闭矿山和责任主体灭失矿山及周边地形地貌整治后绿化的技术指导;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矿山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县供电公司做好关闭矿山停止供电工作。同时,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关闭矿山的证照注(吊)销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组成部分,县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县长为组长,相关县直单位、属地乡镇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鲁山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部署露天矿山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作为严肃的政治任务,严格按照豫矿联席办〔2018〕1号文、平政明电〔2019〕1号文、鲁政办〔2019〕15号文和本通知要求,以最坚决的态度、最务实的作风、最有力的措施,加快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
(二)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露天矿山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对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加强指导和检查。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三年行动计划》和本通知中的责任分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的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加强调研、督促、检查、指导,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三)破除僵化思想,创新治理模式
各级各部门不要把无责任主体的矿山当成包袱,要坚持“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按照市场化模式引进第三方治理,把无责任主体的矿山治理与土地复垦、国土绿化、旅游开发、产业发展、开发式治理相结合,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等原则,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绿化工作。
(四)制定“一矿一策”,实行台账管理
相关部门要加快工作节奏,全面查清县域内露天矿山存在的问题,逐矿逐项统计汇总分析,按照《平顶山市重要矿产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平矿联席办〔2018〕1号)要求,建立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台账,根据存在的问题,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每个露天矿山的整治方案要明确资金来源、整治方式、预计整治出的耕地面积和完成时限。
(五)打击违法开采,坚持标本兼治
在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的同时,相关部门要严厉打击和查处非法采矿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同时,优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严格审批监管。对在生产的矿山,严格落实边开采边修复边治理责任,否则予以关闭;对于停产矿山,制定“一矿一策”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限期进行生态修复。对非法露天开采矿山(含证照过期的矿山),按照“三不留”的标准,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于2019年12月底前取缔完毕,限期进行生态修复。严格控制露天矿山矿业权审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区域,新建露天矿山项目不予核准或备案、不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已设露天矿山全面退出。
(六)强化督导检查,确保整治成效
一是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露天矿山企业进行督导检查,对不按“一矿一策”方案开展整治的矿山企业,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加大整治力度,确保整治进度。
二是各级各部门根据职责和分工,每月都要对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重点督导检查由本部门牵头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问效。
三是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实行相关单位督查制度,实行驻地督导,捆绑问责。
四是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相关乡镇政府和县直相关责任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对整治工作推进不力,存在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等问题的相关责任人,提交县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七)加大宣传力度,严打黑恶势力
要加大宣传报道和有奖举报力度,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对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及时曝光各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公安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有奖举报电话,深入查办有关案件,并严查深挖背后的保护伞和黑恶势力,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形成有效震慑。
附件:鲁山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019年5月15日
附 件
鲁山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 长:刘国朝 (副县长)
副组长:李 杰 (县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高占涛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马海岭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雷虹 (市生态环境局鲁山分局局长)
张增强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陈国强 (县水利局局长)
张文艺 (县林业局局长)
温卫杰 (县公安局政委)
于海琴 (县工信局局长)
曹大伟 (县发展改革委主任)
王 明 (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蔡 伟 (县自然资源局副主任科员)
魏建运 (张良镇镇长)
付红杰 (让河乡乡长)
冉栓伟 (熊背乡乡长)
温海洋 (团城乡乡长)
张学敏 (赵村镇镇长)
李三阳 (下汤镇镇长)
李 磊 (库区乡乡长)
李 歌 (观音寺乡乡长)
雷晓鸣 (背孜乡乡长)
杨向科 (仓头乡乡长)
李志豪 (董周乡乡长)
王柯夫 (土门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县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办公地点在县自然资源局,高占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蔡伟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