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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郭冠楠“鲁宅200503156号” 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9-11-20         浏览次数:

 

鲁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撤销郭冠楠“鲁宅200503156号”

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决定

 

申请人:王凤山,男,汉族,1945913日生,住鲁山县张官营镇梁官营村六组61,身份证:410423194509103X

申请人:唐付山,男,汉族,19621025日生,住鲁山县张官营镇梁官营村六组100,身份证号:410423196210251079

宅基地申请人:郭冠楠,男,汉族,198486日生,住鲁山县张官营镇梁官营村四组274号,身份证号:410423198408061018。

因申请人王凤山、唐付山以郭冠楠系张官营镇梁官营村四

组村民,无权在本村三组申请宅基地使用权,侵占原村委办公用房为由,通过不同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依法查处,申请撤销县政府2006629日为郭冠楠审批的“鲁宅200503156”宅基地手续,张官营镇人民政府及镇纪委通过调查,并以书面形式报告相关案情和处理意见,本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本案争议之土地坐落于鲁山县张官营镇梁官营村三组河桥北侧,四至分别为东至梁官营村三组空闲地、西至南北大路、南至出路、北至出路,面积为0.453亩,原为梁官营村三组张德臣家的宅基地。因梁官营村建造村两委办公用房,于1995年间经村两委商议,决定选用张德臣家的宅基地作为村两委办公室用地,村委协调为张德臣家规划了新的宅基用地,后经郭冠楠的母亲张莲英(时任中共梁官营村党支部书记)主持建造了四间砖混结构的平房作为村两委办公室,2002125日,张官营镇人民政府通过镇计生办以“村室补助款”的名义给梁官营村拨付2000元作为建村委办公室的奖励,村委办公室建成使用至2006年,以郭冠楠的名义申请将该处村委办公室用地作为其宅基用地(具体建房资金的来源由张官营镇人民政府另案查处),并填写了编号为“鲁宅200503156”的《宅基地申请表》呈报至鲁山县人民政府,2006629日,县政府以《关于让河等七个乡镇326户农民宅基地使用集体土地的批复》(鲁政土〔200615号),批准了包括张官营镇梁官营村郭冠楠的宅基地申请手续。

20091225日,张官营镇梁官营村三组以书面形式提出《关于强烈要求撤销郭冠楠宅基地审批手续的请求书》,反映村支部书记张莲英突然将村委办公室占用作为其儿子郭冠楠的结婚用房,获知郭冠楠以自己的名义将本案争议之土地申请为宅基用地,认为郭冠楠是四组村民,无权使用三组土地作为宅基地,要求撤销郭冠楠的宅基地审批手续。张官营镇人民政府组织对三组群众反映的上述问题进行了调查,一直没有形成正式的处理决定。20189月,王凤山、唐付山通过不同的形式向相关部门反映,要求依法撤销郭冠楠的“鲁宅200503156”宅基地审批手续,从而引发该案。

根据张官营镇人民政府的调查,郭冠楠本人确系梁官营村四组村民,而本案争议之土地原属梁官营村三组所有,郭冠楠将该宗土地申请为宅基用地,没有取得有批准权的相关村组集体组织的审批,“鲁宅200503156”《宅基地申请表》中未加盖“张官营镇建设发展中心”的印鉴,该栏内“李盘”字样及时任主管领导“杜彦辉”字样,并非本人所签,该审批手续存在明显的弄虚作假。

综上所述,县政府认为,本案争议之土地原属梁官营村三组集体宅基用地,经时任梁官营村两委集体商议选用该宗土地作为村两委办公用地,并由村两委作为办公用地实际占用多年,具有公益属性,梁官营村民委员会享有该宗土地的处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其他单位或个人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得到梁官营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本案中,郭冠楠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没有经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郭冠楠作为梁官营村四组村民,其辩称是通过与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置换的方式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经过三组大部分村民同意并通过层层审批的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县政府不予采信。为严格执法,纠正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

撤销对张官营镇梁官营村村民郭冠楠编号为“鲁宅200503156”的宅基地审批行为。

当事人郭冠楠如对该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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