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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48694/2020-0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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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鲁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噪音和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平顶山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鲁山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张官营镇、磙子营乡、张良镇、马楼乡、辛集乡和露峰街道、鲁阳街道、琴台街道、汇源街道、城南特色商业区行政区域内,实行全年全域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依法审批过境车辆除外)、燃放烟花爆竹。
二、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各级党政机关院内;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七)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如有违反,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四、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住建、房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五、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鼓励群众举报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的,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七、国家工作人员带头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依法接受行政处罚外,将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政务处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 110
县应急管理局 5066390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