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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矿产品交易综合监管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0-07-24         浏览次数:


鲁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矿产品交易

综合监工作意见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有关单位,土门办事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规范我县矿产品交易综合监管工作实现生态环境治理矿产资源有序开发同步推进,根据《矿产资源法》《公路法》《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水法》《环境保护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资源分布及矿产品税费征管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县矿产品交易综合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成立县矿产品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以及县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坚定决心抓整治,规范有序建机制,严格责任重实效,以规范矿产品交易、规范税费征收为中心,以打击盗采资源、消除安全隐患、防控生态风险为重点,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职责,整合执法力量,依法治理、严格监管,促进全县矿产品交易秩序依法有序可控,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和税费征收。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矿产品交易综合监管,走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道路,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促进矿产资源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依法征收税费与打击盗采、超载有机结合,统筹部门力量,形成定期会商、信息共享、案件移交、联合执法等矿产品交易监管长效机制,助推全县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三、领导机构

为理顺监管体制,对全县矿产品交易综合监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进行调整,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资源管理的副县长和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县公安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纪委常委(或县监委委员)、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乡镇政府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矿办),由分管资源管理的副县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设常务副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内设机构、工作任务及工作流程

(一)县矿办的主要职责

督促指导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规范矿产品交易秩序,加强对矿产品的日常交易、运输、销售以及综合治税等监管工作,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开采、加工、运输、销售矿产资源以及偷逃矿产品税费等违法行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实行督办问效;牵头全县矿产品(堆积物)处置工作;指导河南铝粘土矿产品批发市场鲁山交易中心开展矿产品资源税计量征收和全税种征收,指导矿产品交收单的发放管理工作和信息化建设以及数据采集,衔接省矿办,推行运输行业税收征管,填补我县税收空白。

(二)县矿办内设机构及工作任务

1.源头巡查组

抽调县水利、河务、自然资源、林业、应急、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执法人员组成源头巡查队伍。主要职责:在各职能部门按照自身职责依法管理的基础上,组建联合巡查队伍分片区进行矿产品源头管理,发现盗采案件及时制止查处,并报县矿办调度中心移送职能部门立案查处。

2.道路巡查组

抽调县公安交警35名、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15名组成道路巡查队伍。主要职责:通过开展道路巡查工作,查处偷拉私运矿产品、偷逃资源税违法行为,查处超限超载、车辆改装、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并报县矿办调度中心移送职能部门立案查处。同时组织力量打击涉税、涉盗采资源和妨碍公务等严重违法犯罪案件。

3.计量站建设组

抽调县公安交警、交通、自然资源和涉及的乡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进行全县计量站建设的规划选址;建设信息化系统,纳入全省管理平台;拟定计量站管理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车辆运输的矿产品核定矿种、核算税率、依法征收,对偷逃税款的车辆和矿产品,报县矿办调度中心移送职能部门立案查处。

在工作中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从源头管控盗采资源和偷逃税费行为;采集矿产品和运输车辆数据,推进运输行业税收征管工作。      

4.督查组

抽调县纪委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一)对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资源管理中失职渎职、不作为、推诿扯皮进行督导问责;对盗采资源、偷逃税费涉及的党员干部进行调查处理;对阻挠妨碍县矿办和相关部门执法工作的党员干部进行调查处理;(二)组建县矿办调度中心,统一受理源头巡查组、道路巡查组、各计量站口等查获的违法线索,并进行分类,移送有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并按期统计各组处理结果,进行研判和通报;对县矿办各组工作中扣留的违法车辆、机械设备进行放行把关,对矿产品(堆积物)处置工作进行监督。

5.综合组

抽调县财政、税务、自然资源等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指导河南铝粘土矿产品批发市场鲁山交易中心的工作;负责文秘、财务、舆论应对、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乡镇政府审核堆积物处置的相关材料,拟定处置方案报县领导审批。

(三)案件移交工作流程

1.查处对源头巡查、路巡查、计量站等查获的车辆、机械设备、矿产品等违法线索,由发现人固定现场证据违法车辆、机械设备和矿产品押运至县矿办指定停放点(沙河以南区域统一停放至让河停放点,沙河以北区域统一停放至三里河停放点,西部区域统一停放至下汤停放点),经调度中心分类后,督办有关职能部门开具暂扣法律文书

2.移交。源头巡查路巡查计量站等单位发现的违法线索,在24小时内移交县矿办调度中心调度中心根据违法种类,在24小时内移公安交警、交通、自然资源、水利、税务、林业应急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同时移交乡镇政府强化属地监管责任调度中心对违法的车辆、机械处置物放行、处理进行规范化管理。

3.处理。公安交警、交通、自然资源、水利、税务、林业应急等职能部门应及时组织执法力量调度中心移交违法线索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初查结果3天内报告县矿办调度中心公安交警和交通执法对暂扣的违法车辆做到“应罚尽罚,顶格处理”县矿办调度中心在各执法部门处罚完毕后,对暂扣的机械、车辆进行审批放行。相关部门要每月向县矿办督查室报送调度中心移送的案件处理结果。

4.督导。县矿办督查室对调度中心移交到各职能部门的案件处理结果进行跟踪督查,对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在矿产品管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不作为、推诿扯皮进行督导责。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案件移交处理工作会议,由各职能部门分管副职汇报本月工作,研判难点,补齐短板。

县矿办对群众反应强烈、领导批转急件、媒体曝光反映的线索,当日组织县矿办相关工作组和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虚假报道予以澄清,对真实的线索批转到职能部门查处,并进行跟踪督办。调度中心要定期汇总违法案件的处理情况,以简报形式通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领导组正副组长及县矿办成员单位。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矿产品交易监管责任实现矿产品监管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共同推进矿产品交易综合监管工作。

(二)明确税收分成。堆积物、废弃料的处置以及交易所得税收县级留成部分按照5:5比例对物品所在地或计量站所在地进行县、乡财政分成。

)加强宣传教育。经常性开展涉矿产品交易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群众参与矿产品交易监管工作;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矿产品交易情况,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加强执法监督。各乡镇(办事处)、各责任单位矿业秩序治理整顿职能不变,要依法依规加大对全县范围内盗采资源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破坏生态环境及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同时建立违法案件销号制度,发现涉黑涉恶及“保护伞”问题线索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通报移交。

)强化督导问责。县矿办督查室要切实履行职责,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专项督办,对在各管理部门案件移交查处工作中慢作为、推诿扯皮的单位和个人从严追究责任对涉及党员干部在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附件:鲁山县矿产品交易综合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020年7月24日

 件:

 

鲁山县矿产品交易综合监管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  长:彭清旺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汤  钦副县长

王宏伟(县法院院长)

闻延菲(县检察院检察长)

赵  明县公安局

成  员:王国利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

张增强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张文星县公安局副政委

高占涛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张文艺县林业局局长

贾建宏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田海泉县城管局局长

张雷虹市生态环境局鲁山分局负责人)

县水利局党组副书记、县河务局局长

郝富强县财政局局长

丁宏伟县税务局局长

吴鹏起(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张建广(县交通局党委委员、县交通执法局局长)

霍全军县公安交警大队大队长

裴庆春(县自然资源局副主任科员

陈锡超(县税务局副局长)

各乡(镇)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矿办),办公室主任由副县长汤钦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张增强兼任,副主任由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王国利,县公安局副政委张文星,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吴鹏起,县交通执法局局长张建广,县自然资源局副主任科员裴庆春县税务局副局长陈锡超担任,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抽调期间必须脱离原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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