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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山县矿产资源(堆积物)处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2020〕40号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鲁山县矿产资源(堆积物)处置
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土门办事处:
《鲁山县矿产资源(堆积物)处置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9月18日
鲁山县矿产资源(堆积物)处置工作
实施办法
近年来,随着县域经济快速发展,交通能源、场地平整、平台建设、土地开发、生态修复等工程建设项目逐渐增多,所产生的砂石等矿产资源(堆积物)随之增多。为稳定矿产品市场秩序,保持价格总体平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规范处置、依法监管,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矿产资源(堆积物)处置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坚决践行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落实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坚持先立后破,加快“开前门”和坚决“堵后门”并重,综合施策、多措并举,以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规范矿产品交易、代征矿产品税费为工作核心,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矿群矛盾为重点,以防控安全生产隐患、生态环境风险为底线,坚持依法治理、严格监管,整合执法力量,打赢规范全县矿产品交易综合监管攻坚战。
二、处置范围
根据我县矿产资源开采、河湖治理、项目建设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矿产资源和堆积物按来源分为三大类,分别是:非煤矿山类、河道类、农业项目生产经营和群众生产生活类。
(一)非煤矿山类:是指已取得采矿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在生产经营、基础建设、生态修复过程中所产生的剥离物、砂石料等;在大型工程、道路施工、土地平整项目所产生的砂石料,以及无合法主体的砂石料,可以进行综合利用的;
上述范围处置物按照矿产资源进行处置。
(二)河道类:是指在实施河湖治理、河道旅游设施建设、水利项目建设所产生的砂石料,可以进行综合利用的;
上述范围处置物按照矿产资源进行处置。
(三)农业项目生产经营和群众生产生活类:是指农业养殖种植、水产养殖坑塘开挖、乡镇人居环境建设和住房基础开挖所产生的堆积物和渣土,以及村组群众文化广场建设、停产工厂历史遗留的废弃堆积物等,可以进行综合利用的;
上述范围处置物按照堆积物或废弃物进行处置。
三、处置程序
(一)申请
由企业、村组集体或群众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处置申请;
1.非煤矿山类企业申请时应提供自然资源部门的采矿(探矿)证,应急管理部门的基建批复、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2.河道类企业应提供项目立项(备案)、批准施工及施工设计方案等证明材料;
3.农业生产经营项目和群众生产生活类应提供项目立项(或备案)证明、用地批准证明、施工设计方案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等材料;
4.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受理流程
申请材料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情况属实的,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正式文件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审批程序
经相关县领导审阅后,批转到县矿办,由县矿办召集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现场进行勘查研究,提出集体处置初步意见,报县领导批准处置。
(四)公开处置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矿办提出的集体处置初步意见,分类公开处置:
1.非煤矿山和大型工程建设产生的矿产资源,批转至县自然
资源局依法处置;
2.河道内工程建设产生的矿产资源,批转至县水利局依法处置;
3.农业生产经营项目和群众生产生活产生的堆积物,经批准后由县矿办牵头依法处置。
对于地质灾害、防汛抗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原因引起的紧急状况,为排除危险需迅速组织施工处理的,可采取先施工后报批或边施工边报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相关部门完善报批手续。
四、监管措施
(一)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或堆积物)处置方案施工,不得私挖乱采、破坏生态环境、或造成安全隐患引发安全事故。
(二)各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水利、林业、生态环境、应急、交通、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监管,履职尽责,切实做好矿产资源(或堆积物)处置监管工作。
(三)公安机关对矿产资源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和暴力妨碍公务等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县纪委监委对党员干部参与矿产资源非法经营和相关部门工作不力、失职渎职行为进行督办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