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鲁政办〔2025〕15号
- 索引号
- 00548694/2025-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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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鲁山县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城南特色商业区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土门、江河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鲁山县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5年6月26日
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鲁山县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方案
为确保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保障移民合法权益,妥善安置移民,维护建设征地区域社会长期稳定,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9号)和《河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批复的《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组织实施征地移民工作,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妥善安置好移民,维护社会稳定。
二、管理体制
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一)鲁山县人民政府按照市指挥部安排部署,负责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相关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鲁山县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统筹协调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建设和征地移民安置工作。下设征地移民、土地、林业等9个工作专班,各工作专班按照职责开展工作。
(二)鲁山县南水北调工程运行保障中心具体负责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督促检查、征迁验收及服务保障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南水北调工程运行保障中心。
(三)县委、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指挥部明确的职责,认真做好涉及移民安置工作的手续办理、协调及移民安置验收等相关工作。
(四)库区乡、下汤镇、董周乡、江河中心、辛集镇、露峰街道、汇源街道履行本区域内征地移民工作主体责任,签订落实移民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按照补偿清单将各类补偿费用及时准确兑付到位,负责工程用地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的拆除清理工作,督促指导移民建房,组织移民搬迁,做好辖区内专项迁建工程服务保障及协调等工作。
三、移民安置目标
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的目标是:移民生产有出路,劳力有安排,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均较搬迁前有较大改善;达到“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的安置愿景。
四、移民安置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库移民的方针政策,政府引导与尊重移民群众意愿相结合,以人民为中心,实现移民区域高质量发展。
(二)移民补偿补助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接受监督。
(三)顾全大局,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保障移民合法权益。
(四)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建设美丽乡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五、工程建设占地征地范围
根据《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建设征地影响范围涉及平顶山市鲁山县库区乡、下汤镇、董周乡、江河中心、辛集镇、露峰街道、汇源街道等7个乡镇(中心、办事处)31个行政村。
六、移民安置方式
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农村移民生产安置采取以农业安置和一次性补偿相结合的方式,搬迁安置采取就近集中为主、就近分散为辅的安置方式。
(一)生产安置。根据批复移民安置规划和初步设计报告,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政策,采取农业安置和一次性补偿相结合的生产安置方式。
农业安置按照批复的《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执行。一次性补偿指符合一定条件的移民不需要生产用地、具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已脱离或可以脱离土地资源自行解决生产生活出路,可选择此安置方式。
(二)搬迁安置。搬迁安置方式为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搬迁移民均在本乡就近安置或本村后靠安置,确定15个集中安置区,5个村选择分散安置。
1.集中安置。安置点建设用地标准根据《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等有关规定,结合现状人均建设用地面积和居民点所在地居民居住等实际情况,建设用地标准按人均90平方米,每户宅基地0.25亩控制。集中安置移民房屋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原则上由移民自建,在移民同意的情况下也可由移民户委托代建。
2.分散安置。在符合村镇规划的情况下,利用村庄范围内的空闲地,安置搬迁移民。由乡村监督指导,确保水库搬迁移民得到妥善安置,不产生“无房户”。
3.搬迁组织实施。移民搬迁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需要搬迁的移民,不得借故拖延搬迁,已经搬迁并得到补偿和安置的不得返迁,确保平安、和谐、有序搬迁。
(三)自主安置。自主安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有固定住所。自主安置移民在经常居住地需有固定的住房,并提供本人房产证明或购房证明。
2.有稳定生活来源。自主安置移民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投靠有血缘关系或收养手续的直系亲属,接收方需出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身份证明或企业员工近三年缴纳社保证明;自谋职业者需有稳定的收入,出具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或其他收入证明;自谋职业者需具备一技之长(出示相关执业证件),能满足家庭正常生活需要。
3.移民自主安置,需本人自愿提交书面申请和承诺书,经所在村委会签署初步审查意见后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组织核查后签署审核意见,报县移民机构认定后上报指挥部审批。经指挥部批准同意后,由乡镇政府与申请人签订自主安置补偿协议。
4.同一户移民家庭只能选择一种安置形式,不允许拆分安置。
七、移民人口界定
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移民人口认定和复核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移民人口核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2024〕18号)精神确定,对复核结果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移民人口准确、数据真实。农村移民安置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核定人数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八、企(事)业单位迁建
企(事)业单位迁建,按照批复的投资与其权属单位签订补偿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补偿。
九、专项设施处理
专项设施处理包括库周交通、电力设施、通信与广电设施、水利工程、文物古迹处理等。按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实施。复(改)建工程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投资,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十、防护工程
防护工程包括村镇防护工程、塌岸防护处理,根据《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组织实施。
十一、库底清理
水库库底清理由有关单位按照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批准的库底清理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组织实施。
十二、实物复核
移民搬迁安置实施过程中实物指标因设计变更或错漏登的,由县移民机构会同征迁设计、监督评估、产权所有者和当地政府等有关方面现场核实确认。
十三、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进度
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依据工程总体施工进度和保障工程建设统筹谋划。2024年5月,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正式启动。计划2026年年初集中安置点开工建设,2027年7月底完成搬迁入住,2027年底专业项目处理、库底清理、防护工程建设全部完成。在实施工程中,根据主体工程实施进展情况和征地移民工作实际对移民安置进度计划及时进行调整。
十四、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标准
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标准按照水利部批复的《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中的标准执行。《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中的补偿补助标准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17〕33 号)。
(一)永久用地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中的标准执行。
(二)临时用地补偿费:按照《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中的标准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根据《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初步设计报告》,青苗补偿标准为水田、水浇地1250元/亩、旱地950元/亩。
(四)居民房屋及附属物补偿费:根据《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居民房屋及附属物补偿费为砖混房屋1270元/㎡、砖木房屋1020/㎡等。
(五)搬迁补助费:根据《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移民搬迁补助费700元/人;农村集体房屋搬迁补助费26元/㎡。
(六)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根据《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初步设计报告》,过渡期生活补助费为2400元/人。
(七)《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中未包含的项目标准,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移民资金使用和管理
移民资金包括农村部分补偿费、企(事)业单位补偿费、专业项目复建费、防护工程、库底清理费等直接费用及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有关税费,存储期间的孳息纳入移民资金管理。
(一)专款专用。所有移民投资应全部用于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征地移民工作,并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实施,杜绝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实施未经批准的项目等挪用资金行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移民资金。不准以移民资金进行委托贷款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借、贷款抵押、担保等。
(二)专户存储。县移民机构应当开设昭平台水库扩容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资金专户,专门存储移民资金。银行账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准出借、套用或转让。乡(镇)报账单位可在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移民资金专用账户,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报县移民机构备案。
(三)专账核算。县移民机构和乡(镇)报账单位均应设置移民资金专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算管理。
(四)严格遵守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除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的范围外,均应通过开户银行办理结算。严格支票管理,特别是严格空白支票的领用、注销手续,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有关现金业务不得以白条抵库。加强网上银行账号、密码、密钥设备管理,不得由一个人同时掌握资金支付和复核的全部密码、密钥设备。
(五)县移民机构和报账单位管理的移民资金,都必须通过单位财会部门管理和核算,不得公款私存,不准建立账外账、私设“小金库”。
(六)移民资金实行以县移民机构为基础会计核算单位,乡(镇)报账制的管理体制。县移民机构应加强对报账单位的管理,报账单位应及时对移民资金报账核销。
(七)管理和使用移民资金的各有关单位,均有义务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等的检查监督,对审计、稽查、验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应及时整改。对截留、贪污、挤占、挪用移民资金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负有责任的个人,应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六、档案管理
(一)移民档案管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档发〔2012〕4号)执行。
(二)移民档案整理遵循维护档案材料原貌,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和成套性特点,便于保管和方便利用的原则。
(三)移民工作实施过程中制定移民档案管理办法,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收集相关档案资料;移民档案工作应与移民工作实行同步管理,做到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验收。
十七、信访稳定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组织实施,谁负责受理”的原则,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应认真解决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中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好信访稳定工作。
十八、其他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方案修订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研究解决。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豫公网安备410423020001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