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鲁政办〔2025〕16号
- 索引号
- 00548694/2025-00014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县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鲁山县殡葬领域数据信息共享机制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构建我县殡葬领域快速便捷安全的信息共享平台,提升工作效率,更好的服务群众,堵塞监管漏洞,经县政府同意,建立鲁山县殡葬领域数据信息共享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构建民政、财政、公安、卫健、社保部门间高效、安全、规范的信息共享机制,打破部门信息壁垒,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与协同应用,提升公共服务效率和社会治理水平,为群众提供更便捷、精准的服务,同时为政策制定、资源调配、风险防控等工作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
二、职责分工
(一)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婚姻登记、殡葬服务、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会组织管理等相关数据信息,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更新动态数据。同时,接收其他部门共享信息,用于民政业务的开展和优化,如通过公安人口信息核实救助对象身份等。
(二)财政部门。共享财政资金拨付、使用、绩效评价等数据,涵盖社会救助资金、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卫生健康事业经费等与各部门业务相关的财政数据,保障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为其他部门提供资金支持相关依据。
(三)公安部门。提供人口户籍信息、出入境信息、常住人口登记信息、死亡注销信息等基础人口数据,协助各部门核实人员身份、生存状态等关键信息,同时接收其他部门数据,用于治安管理、人口服务等工作。
(四)卫健部门。共享出生医学证明、传染病监测、居民健康档案、医疗机构服务、公共卫生服务等信息,为民政的养老服务、社会救助对象健康管理,社保的医疗保险政策制定等提供数据基础。
(五)社保部门。负责共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参保信息、待遇发放信息、基金运行数据等,便于民政精准开展低保、特困人员救助等工作,与卫健部门协同做好医疗保障服务。
三、信息共享内容
(一) 基础信息类:人口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户籍地址等)、婚姻状况信息、死亡信息、出生信息等。
(二)业务数据类:民政部门的救助对象名单及救助情况、财政部门的资金拨付记录、公安部门的重点人员管理信息、卫健部门的传染病患者信息、社保部门的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数据等。
(三)动态更新类:人员信息变动(如户籍迁移、婚姻变更、参保状态改变等)、业务数据变化(如救助金调整、医疗费用报销等)等及时共享。
四、工作流程
(一)需求申请。部门有数据共享需求时,向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说明需求内容、用途、使用范围、保密承诺等。
(二)审核批准。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明确数据提供部门、共享方式和时间要求。
(三)数据共享。数据提供部门按照要求将数据以安全便捷方式提供给需求部门。
(四)反馈与更新。需求部门使用数据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数据提供部门核实后及时更新修正数据;同时,定期对共享数据进行全面核查和维护。
2025年7月31日
豫公网安备410423020001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