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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鲁政公〔2026〕2号

发布日期:2026-03-19         浏览次数:


2026年2月14日,鲁山县2025年度第六批城市建设用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6〕83号),同意转用并征收集体农用地0.7104公顷(耕地0.4183公顷),转用并使用国有农用地2.8620公顷(不涉及耕地)、未利用地0.4967公顷,共计4.0691公顷(耕地0.4183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项目用途为:鲁山县2025年度第六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项目位于国有鲁山林场、鲁阳街道五里社区。用地四至范围东至:已批建设用地,南至:河堤,西至集体土地,北至已批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转用并征收集体农用地0.7104公顷(耕地0.4183公顷),转用并使用国有农用地2.8620公顷(不涉及耕地)、未利用地0.4967公顷,共计4.0691公顷(耕地0.4183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被征地单位

面积(公顷)

区片编号

区片价标准(万元/公顷)

国有鲁山林场

3.3587

4104230101

93

鲁阳街道五里社区

0.7104

4104230201

70.5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执行。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补偿标准71.7450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山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2025〕17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鲁政〔2025〕17号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2.25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第三产业安置等。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10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鲁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6个月内向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2026年3月19日

(联系人:邵志彬 电话:0375-3376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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