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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环罚决字[2021]第06号
当事人:鲁山县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914104423MA4715NJ1X
经营场所:鲁山县汇源办事处大王庄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韩国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13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移动源处和我局执法人员对鲁山县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1)机动车环保检验所使用的排气分析仪【MQW-5105。出厂编号:(193495、201250、201249)】加装了外接串口数据修改仪,伪造检测结果,共出具虚假报告4份。
(2)设备控制系统程序简易瞬态工况法过程中未进行惯量模拟,未按【GB18285-2018】的技术要求进行检测。
(3)设备MQW-5105(编号:193495)设备调零后3分钟内CO2数值0.56%,设备存在故障。
(4)现场一号线(环保)工控机(PC-2020005201850)桌面使用环保上位程序为2021-4-8-10-12-58),F盘另有优化后环保程序为2021-2-8-18-25-50,存有二套检测程序。
(5)车牌号豫DVV018(检测时间2021年3月9日14时20分)该车发动机排量为4.2L,为六缸发动机,检测时间内由环保一号线检测,环保一号线为振动式转速分析仪(MQZ-4)该转速分析仪适用于四缸发动机。
以上事实,有我局询问笔录、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监控截图、执法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于2021年5月12日签收了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2021]第08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字[2021]第08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大气污染防治类,裁量因素:
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伪造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5辆以下的,裁量等级为1;
2、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
3、违法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 N | M | A | n | B1 | B2 | B3 |
取值 | 10 | 50 | 1 | 3 | 1 | 1 | 1 |
X=10+(50-10)×[1/5+(1+1+1)/(5×3)]×50%
=18万元
本机关结合案情各项指标,最后,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处以罚款壹拾捌万元的行政处罚(18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肆佰元(400元)。
共计壹拾捌万零肆佰元(1804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鲁山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收款单位:鲁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行;
账号:170702442902017786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股备案。如有疑问,可请拨咨询电话0375-737019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鲁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