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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sx46/2021-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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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环罚决字[2021]第07号
当事人:平顶山建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MA4643XD66
住 所: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鲁平大道与花园路交叉口(鲁山县平安家园商务宾馆)
法定代表人:刘永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25日,接县领导批示:某网络报道你公司的环保问题,要求调查处理。经现场核查,你公司年开采加工130万立方河砂项目厂区堆放大量砂石产品,未采取防扬尘措施,原料库密闭不严,车间地面和厂区道路积尘大,道路泥泞,未落实企业精细化管理要求。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县领导批示和我局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
你单位于2021年4月9日签收了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2021]第005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字[2021]第005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
裁量因素:
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漏、逸散,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较重的,裁量等级为3;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不足1个月的,裁量等级为1;
3、违法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4、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
5、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
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本机关结合案情各项指标,依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菜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七条规定,套入公式进行计算,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处以罚款玖万伍仟陆佰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鲁山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收款单位:鲁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行;账号:170702442902017786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监察大队备案。如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737019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鲁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