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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环罚决字[2021]第019号
鲁山县聪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MA46MTA7W
地址: 鲁山县让河乡袁寨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曹 聪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区及场内道路积尘大,压滤机处泥泞大,未清扫,传送系统未密闭,原料覆盖不到位,生产车间未完全密闭,粉尘无组织排放。你单位没有落实企业精细化管理有关规定。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你单位于2021年7月17日签收了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2021]第018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20,你单位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漏、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微型企业,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配合调查。
本机关结合案情各项指标,依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七条规定,套入公式进行计算及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处以罚款伍万陆仟元的行政处罚(56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鲁山县财政局;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行;
账号:170702442902017786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缴款单到鲁山县环境保护局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罚没票据。如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737019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鲁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