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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环罚决字[2021]第020号
鲁山县鑫源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MA4466E14E
地 址: 鲁山县熊背乡宿王店村北组
法定代表人:郭晓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
易产生扬尘物料未进入原料库,没有覆盖,也没有采取其他防扬尘措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我局于2021年7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2021]第01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字[2021]第017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26 ,你单位易产生扬尘的物料100吨以下,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占地面积100m2以内的建成的,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配合调查。
本机关结合案情各项指标,依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七条规定,套入公式进行计算及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处以罚款贰万捌仟元的行政处罚(28000元)。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鲁山县财政局;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行;
账号:170702442902017786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缴款单到鲁山县环境保护局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罚没票据。如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737019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鲁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