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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环罚决字[2021]第021号

发布日期:2021-09-17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欧美阁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代码:91410422MA9FNXWG74

住  所:平顶山市鲁山县张良镇郝庄村路口向北2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郭军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年产15000套实木内门生产线建设项目未报批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2021年5月10日开工建设,2021年6月2日主体工程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经核对《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2021),你单位年产15000套实木内门生产线建设项目属于报告表类,项目备案证明显示:你单位建设项目总投资80万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准》(一)建设项目1,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你单位于2021年8月4日签收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2021]020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字[2021]第020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准》建设项目1,你单位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未建成的报告符合环境功能规划,3个月配合调查

依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七条规定,套入公式进行计算及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处以罚款贰万肆仟元的行政处罚(24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鲁山县财政局;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行;

账号:170702442902017786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缴款单鲁山县环境保护局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罚没票据。如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737019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鲁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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