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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sx46/2021-0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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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环罚决字[2021]第023号
鲁环罚决字[2021]第023号
鲁山县污水处理厂(下汤镇污水处理厂)
统一社会代码:12410423766223857A
住 所:鲁山县汇源办事处大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英函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6月23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各项设施设备运行正常,现场检查时,委托河南贝纳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废水总排放口进行现场采样。2021年6月29日河南贝纳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废水总排放口悬浮物浓度17mg/L、总磷浓度0.81mg/L,分别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9-2002)0.7倍、0.62倍。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河南贝纳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现场采样照片,我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于2021年8月4日签收了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2021]第022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字[2021]第022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水污染防治类6,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水污染防治类6,你单位超标0.5倍以上1倍以下、生活污水、超标因子2个,排放去向三类水体、污水处理厂、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配合调查。
依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七条规定,套入公式进行计算及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处以罚款肆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43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鲁山县财政局;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行;
账号:170702442902017786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缴款单到鲁山县环境保护局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罚没票据。如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737019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鲁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