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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sx46/2021-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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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环罚决字[2021]第024号
鲁环罚决字[2021]第024号
鲁山县华新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代码:91410423MA9GY26D35
住 所:鲁山县辛集乡马庄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许林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2X1030Kw电厂脱硫剂生产项目未报批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擅自进行开工建设。经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你单位2X1030Kw电厂脱硫剂生产项目属于报告表类项目,总投资110万元。责令后已停止建设,主体工程未建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于2021年9月29日签收了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2021]第022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字[2021]第022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建设项目类1,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报告表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类1,你单位项目已开工建设,主体工程未建成,报告表,符合环境功能规划,3个月内,配合调查。
依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七条规定,套入公式进行计算及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处以罚款壹万玖仟捌佰元(198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鲁山县财政局;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行;
账号:170702442902017786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缴款单到鲁山县环境保护局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罚没票据。如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737019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鲁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