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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环罚决字[2021]第03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环罚决字[2021]第033号
河南大利实业有限公司鲁山大利铁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6987123407
地址: 鲁山县下汤镇老街村
法定代表人:梁 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0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年处理160万吨废石综合利用项目生产车间密闭不严,传送系统没有密闭,厂区堆场物料没有覆盖,地面积尘大,没有及时洒水、清扫,粉尘无组织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11月17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字[2021]第032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20,你单位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漏、逸散,危害后果一般,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企业规模属微型企业,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配合现场调查。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裁量计算和讨论研究 ,我局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伍万陆仟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鲁山县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行;账号:170702442902017786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监察大队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鲁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鲁山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