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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环罚决字[2021]第03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环罚决字[2021]第034号
平顶山丰汇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MA9G8HXC62
住 所:鲁山县振兴路与尧山大道交叉口1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 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1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鲁山县马楼乡沙庄村投资建设的鲁山元丰肉牛养殖产业扶贫基地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1年5月1日擅自开工建设。项目分两期建设,现场调查时,一期主体工程已建成,并于2021年10月投入使用,饲养肉牛350头,干草棚正在建设。经核对《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2021),你单位鲁山元丰肉牛养殖产业扶贫基地项目属于报告书类,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显示:你单位建设项目总投资1600万元,一期投资100万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备案证明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1年12月1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字[2021]第033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建设项目类1:你单位违法事实为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为报告书;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1年以内;配合现场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经讨论研究,我局对你单位鲁山元丰肉牛养殖产业扶贫基地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停止建设:
2、给予罚款叁万捌仟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鲁山县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行;账号:170702442902017786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监察大队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鲁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