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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自然资源局2022年1月至5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2022-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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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自然资源局2022年1月至5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日期 |
鲁山县平煤北控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410423MA44N7Y84K | 赵豫鹏 | 鲁自然资罚决字[2022]28号 | 违法占地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张良镇王岗村集体土地建设风力发电开关站。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原《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二)项第1目。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2、处以罚款1469.94元。 | 2022年5月10日 |
鲁山县平煤北控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410423MA44N7Y84K | 赵豫鹏 | 鲁自然资罚决字[2022]29号 | 违法占地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张官营镇南杨庄村集体土地建设风力发电开关站。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原《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二)项第2目。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2、处以罚款25944.05元。 | 2022年5月10日 |
河南豫西建业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410423579218454F | 王建业 | 鲁自然资罚决字[2022]26号 | 违法占地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磙子营乡磙子营村集体土地建设乡镇综合服务平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原《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二)项第1目。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3处以罚款15554.07元。 | 2022年4月28日 |
陈世涛 | 自然人 | 41042119910116353X | 鲁自然资罚决字[2022]15号 | 无证采矿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熊背乡桃园沟村露天开采脉石英资源。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 | 1、责令停止违法采矿行为; 2、处以罚没款6226.8元。 | 2022年3月24日 | |
朱福东 | 自然人 | 332624196707280392 | 鲁自然资罚决字[2022]14号 | 无证采矿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熊背乡晒衣山村违法开采滑石资源。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 | 1、责令停止违法采矿行为; 2、处以罚没款11366.4元。 | 2022年3月14日 | |
牛亚超 | 自然人 | 410423197705074910 | 鲁自然资罚决字[2022]11号 | 无证采矿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下汤镇岳庄村露天开采建筑用石资源。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 | 1、责令停止违法采矿行为; 2、处以罚没款7226.4元。 | 2022年2月24日 | |
河南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410100172947209X | 杨宏成 | 鲁自然资罚决字[2022]8号 | 无证采矿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观音寺乡竹园村露天开采建筑用花岗岩砂石资源。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 | 1、责令停止违法采矿行为; 2、处以罚没款13322.4元。 | 2022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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