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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48694/2018-0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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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纳税人反映涉税问题的情况说明
鲁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纳税人反映涉税问题的情况说明
市政府办公室:
4月28日,接到市政府督查室下发的督查通知《平政督〔2018〕18号》后,对于涉及鲁山县的龚某反映涉税的有关问题,鲁山县政府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县地税局针对当事人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经过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对接、约谈解释,最终当事人同意缴纳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 纳税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龚某为鲁山县某汽车维修部法人代表,其汽车维修部在鲁山县地方税务局登记日期为2016年12月19日。属于未达起征点户,长期零申报。
二、事由经过
2017年8月份,由省地税局下发的数据验证工作表格中,该纳税人税款所属期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期间,应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两千多元。鲁山县地税局第四税务分局工作人员核实后,于2017年9月份通知该纳税人补缴税款与滞纳金,该纳税人来到第四税务分局后,表示可以缴纳税款,但不会缴纳滞纳金,并坚称2014年时,原鲁山县地方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没有通知其缴纳该税款,但是当时县地税局工作人员针对此种情况出现的原因向纳税人进行了反复解释。
三、处理落实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人有义务有责任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并且其应纳税款时间在我局登记之前,滞纳金视同税款,县地税局没有权限对其滞纳金进行减免。
2017年9月14日该纳税人进行了纳税申报(即已经认可并接受了该项税款),基于此种情况,鲁山县政府办和县地税局工作人员先后多次向该纳税人解释其应纳税款及滞纳金的法律依据,并于5月3日面对面与该纳税人进行政策解释和纳税辅导,讲明纳税法律依据和滞纳税款的后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纳税人同意缴纳该项税款和滞纳金,并已全部缴纳到位。同时,县政府督促县国税局、地税局加强沟通协作,实现信息共享,杜绝类似问题再度发生。
特此说明
201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