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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48694/2022-0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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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招标投标领域兜底投诉机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市场主体:
为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投标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建立招标投标领域兜底投诉机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受理
对涉及我县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项目且确实难以协调明确监管职责的招标投标活动,其投诉活动由县发展改革委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兜底投诉办理。
(一)受理条件
投标人和其他利关系人认为招标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章规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向标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对标人的答复不满意者招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日内向县发展改革委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4、提出投诉的法律法规等依据:
7、对应先提出异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相关文件。已向其他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代表人或着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权代表应出示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投诉人是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该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或该个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
投诉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还应当提供招标当事人出具的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外文与中文译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本为准。
(二)受理情况
1、兜底投诉予以受理的情形
县发展改委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符合兜底投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2)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投诉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补正。投诉书内容补正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投诉人逾用不补正的,视为撤回投诉。
对于符合兜底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但是投诉材料经补正的,受理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算。县发展改革委受理投诉后,应当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调查取证时,应由县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的,可辅以现场视频操作为依据。
2、兜底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形
(1)有明确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
(2)依法规规定应当先对招标人提出异议,而未提出异议,直接提起投诉的;
(3)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4)投诉事项或投诉请求不清晰,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不足或难以查证的;
(5)投诉人不能证明其提供的相关证据是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取得的;
(6)经补正后的投诉书仍不符合受理规定的;
(7)超过投诉期限的;
(8)经作出处理决定并报人没有
(9)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10)投诉人直动撤回投诉或恶意投诉的情形:
(1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不予受理的、
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3.视为恶意投诉的情形
(1)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被告知后仍投诉的;
(2)投诉被受理后,在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仍故意就同一内容向其他部门投诉的;
(3)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4)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5)以其他方式进行恶意投诉的。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恶意投诉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认定属于恶意投诉的,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二、转办移交
属于县发展改革委受理的兜底投诉由县发展改革委依法办理,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应当将有关材料及证据已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反馈
县发展改革委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决后,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及时进行反馈,并按政府信息公开及招标投标违规行为记录的有关现定及时公布处理结果,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兜底投诉接听电话:0375-5090205
邮寄地址:鲁山县鲁平大道西段碧水湾大酒店发改委体改法规科206室
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