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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鲁山县城区集中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鲁山县城区集中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广泛听取意见,现就《鲁山县城区集中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鲁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需加盖公章扫描件反馈至邮箱,个人提交意见和建议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6日。
1.电子邮箱:lsxfgwsfglg@foxmail.com
2.联系电话:0375-7653129
鲁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7月23日
鲁山县城区集中供水价格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城市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豫发改价管〔2014〕1179号)》《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河南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2〕373号)》《河南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充分考虑我县城区供水现状,在供水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参考周边县区城市供水价格水平,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经研究,我县城区集中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如下。
一、居民用水价格现状
鲁山县现行城镇供水价格于2007年5月制定,城区供水价格迄今18年未做调整,我市各县区供水价格已陆续调整两轮。目前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1.15元/立方米,且尚未建立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制度,居民基本水价在平顶山市各县区乃至河南省南水北调受水城市(河南省12个省辖市52个县)排名倒后,水价倒挂导致供水企业经营连年亏损,调整供水价格迫在眉睫。
二、供水价格调整必要性
(一)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有利于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利用。近年来,我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占城镇供水总量的比例超过60%以上。一方面,随着我县城镇化进程加快,用水人口大量增加,城镇水资源形势将持续加大;另一方面,水资源浪费严重,节水意识不强,全面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对增强居民节约意识,引导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按照国家和我省政策精神,水价调整要同步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反映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运用价格杠杆调节供求,引导消费,对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将起到重要引导作用。
(二)适当调整供水价格,有利于减轻供水成本上升压力,促进我县供水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适当调整供水价格,一是有利于缓解因水源置换带来的成本上升压力。2021年5月26日南水北调水源(城南水厂)和昭平湖水源(城北水厂)同时实现连接贯通。根据河南省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我省南水北调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文件规定,我省南水北调工程水价实行两部制水价,明确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供水价格为0.74元/立方米。南水北调水源的引入,有力保障了城区的水源需求和用水水质,但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供水成本。二是有利于缓解因南水北调工程配套建设投入带来的成本上升压力,与南水北调工程配套的水厂、供水管网等建设投入巨大,产生了新的成本因素。三是有利于缓解因其他价格因素上升导致的供水成本上升带来的压力。近年来,由于动力费、净水原材料等价格上涨,以及必要的供水设施建设、管网改造和服务投入的增加,供水成本不断加大,致使供水成本与供水价格倒挂。
三、供水价格调整依据
(一)价格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第7号令)
3.《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第46号令)
4.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
5.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22〕612号)
6.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河南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2〕373号)
7.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豫发改价管〔2014〕1179号)
(二)成本调查结论
通过对鲁山县银龙水务有限公司2021—2023年度成本核算,2021年供水调价总成本816.34万元,单位供水成本2.55元/立方米;2022年供水调价总成本885.57万元,单位供水成本3.01元/立方米;2023年供水调价总成本918.92万元,单位供水成本2.23元/立方米。
四、供水价格调整内容
(一)水价改革
将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分为三类: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
1.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根据居民用水建立阶梯用水价格规定,三级阶梯价差以1:1.5:3进行制定。
2.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托育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3.特种行业用水主要包括洗车、洗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用水等。
(二)供水价格调整方案
居民生活用水:居民第一阶梯年用水量216立方米(含)以下部分,基本水价由现行的1.15元/立方米建议调整为1.82元/立方米;第二阶梯年用水量216立方米以上312立方米(含)以下部分,基本水价建议调整为2.73元/立方米、第三阶梯年用水量312立方米以上部分,基本水价建议调整为5.46元/立方米。
非居民用水:基本水价建议合并调整为2.46元/立方米。
特种行业用水:基本水价建议调整为5.16元/立方米。
未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在居民第一阶梯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收0.08元,不执行阶梯水价。
以上价格为基本水价,不含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
(三)调整供水价格的影响分析
本次水价调整方案充分考虑居民承受能力,尽可能减轻水价调整对居民生活负担影响。按照2023年度居民用户年用水量测算,各阶梯用户占比情况如下:第一阶梯(月均18立方米及以下)用户占比85%以上;第二阶梯(月均18-26立方米)用户占比3.6%;第三阶梯(月均26立方米以上)用户占比2.4%。
据统计资料显示,2008年至2023年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9099元增长至37165.14元,增幅达308%。以四口之家为例,按户月均最高用水量18立方米计算,人均用水量为4.5立方米。本次居民用水价格从1.15元/立方米调整为1.82元/立方米,上调0.67元/立方米。调价后,每户每月水费支出32.76元,月人均水费增加3元,年人均水费支出98.28元,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26%。此次水价调整带来的支出增长幅度远低于居民收入增幅,不会对居民家庭造成明显经济负担。
(四)配套政策措施
为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受显著影响,城镇低保户、特困户等特殊群体持有效证件享受政策性减免。对常住人口5人及以上家庭,适当增加年用水量。具体减免措施将根据最终方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