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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48694/2024-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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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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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鲁山县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委各部委,县直各单位,产业集聚区、城南特色商业区:《鲁山县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鲁山县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为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 村振兴,切实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 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办〔2020〕26号)、 《中共平顶山市委 办公室、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改革完善 社会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平办〔2021〕1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 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 体思路,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 完善法规制度,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不断增强困难群 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到2022年,社会救助兜底保障 功能有效发挥,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形成分层分类、城乡统 筹的社会救助新格局。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 展,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密实牢靠,总体适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宏伟目标。
二、 重点任务
(一)建立统筹衔接的综合救助体系
1.构建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坚持党对社会救助工作的 全面领导,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 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专项社会救 助为支撑、急难社会救助为辅助、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建立健 全分层分类的救助体系。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 人抚养儿童,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 重大疾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 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给 予急难社会救助。对不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 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要 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或临时救助、 慈善救助等必要的救助措施。对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 救助。(县民政局、县教育体育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 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创新社会救助方式。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建立“政 府+社会力量”多元模式,打造“物质+服务”救助方式。通过 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 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对社会救助 家庭中学龄阶段的未成年人,提供学业辅导、亲情陪伴等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有就业和参与产业项目需求的困难人员,提供资源链接、技能培训、就业岗位或产业项目帮扶等服务;对有特 殊需求的困难家庭,提供生活指导、心理抚慰、社会融入等精神 层面的救助服务。(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教育体育局、县妇联、县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 入,推进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逐步缩小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标 准差距,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 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有序推进持有 居住证人员向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加强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 接。(县民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教育体育局、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 生健康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基本生活救助体系
4.健全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完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 入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 人、重病患者等,根据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将 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提 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落实分散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 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医保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5.完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结合财力状况,科 学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确保不 低于全省平均标准。对已纳入低保范围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 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困难群众,通过增加低保金额或拉大补 助档差等方式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完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1/6和当地重度残疾人照料护理补贴 标准执行。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动态 调整机制,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以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覆盖低收入家庭。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 机制。(县民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强分类动态管理。救助对象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状 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对特 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 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 查一次。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 调整救助水平。低保对象因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可 申报就业成本减免并可享受低保渐退政策。(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专项社会救助体系
7.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健全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 机制,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和直接救助工作。落实特殊群体、特定 疾病等医药费豁免制度。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 构先救治、后收费。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确保 贫困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细化 身份不明确和无力支付相应费用患者的认定方法,缩短审核时 间。适时增补救助病种范围。( 县医保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委、县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健全完善教育救助制度。对建档立卡已脱贫户、低保、城 镇困难职工等家庭的子女和特困人员、监护人因见义勇为伤亡的 被监护人、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 残疾儿童等,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 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全部纳入救助范围, 并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和实际情况,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 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送教上门等方式,给予多样化的教 育救助,保障其优先享受资助政策。(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健全完善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实施住房救助。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公租房保 障。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稳定、持 久保障农村低收入家庭住房安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房产 事务服务中心、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健全完善就业救助制度。为社会救助对象优先提供公共 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 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对已 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 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介于当地低保标准1至1.5倍时,给予一 定时间的渐退期。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健全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 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 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 ( 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健全完善其他救助帮扶制度。加强法律援助,积极开展 司法救助。做好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为其减免相关费用。 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保障,做好与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工作。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 或社会化照护服务。(县民政局、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急难社会救助体系
13.健全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加强分类救助,对急难型临 时救助,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支出 型临时救助,采取“分级审批” “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 式,增强救助的时效性;根据临时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程度, 原则上给予每人不超过当地当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 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用“一事一 议”方式适度提高临时救助标准。全面建立乡(镇、街道)临时 救助备用金制度。急难社会救助由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实施 临时救助。强化临时救助与慈善救助及其他救助制度的衔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强化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属地管理责任, 落实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救助、街面巡查 和转介处置、身份查询、行业监管等方面的责任,切实保障流浪 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完善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 做好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工作,为符合条件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积极为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 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制度。将困难群众 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明确紧急救助程序, 对遭遇突发公共事件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 适当提高保障标准。对受影响严重地方的困难群众发放临时生活 补贴,及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强化对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保障。 ( 县民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委、
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体系
16.大力发展慈善和志愿服务事业。动员、引导慈善组织加 大对社会救助的支持和参与力度,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落 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政策,对表现突出的按规定给予表彰。加 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队伍建设,积极发展志愿服务组织,促进社 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发展。 ( 县民政局、县文明办、县财政局、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推动社会工作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实施“一乡(镇、街 道)一站点,村(社区)有社工服务”计划,确保乡(镇、街道) 社工站全覆盖。通过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政策引导、提供工作 场所、设立基层社工站等方式,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协助社会救助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等事务,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 升、社会融入等服务。鼓励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按一定比 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 务政策措施,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流程, 加强监督评估,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救助事务性、 服务性工作,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 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 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深化“放管服”改革
19.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将低保、特困人员、小额临时救助 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 加强监督指导。优化精简救助办理程序,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 家庭,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再要求提供。(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依托政务信息共享门户服务 平台,建立完善社会救助资源库,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对相 关部门社会救助对象及服务人群等信息进行大数据筛选分析,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使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得到保障。健全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民政部门可以通过相 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依规查询社会救助家庭及其家庭相关成员的 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 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商业保险、证券、互联 网金融资产等信息,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民政部门应 当做好相关信息安全保护工作。推动服务向移动端延伸,为困难 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项申请、办理、查询等服务,实现 救助事项“掌上办”。 ( 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 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乡村振兴 局、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服务中心、县残联、县总工会、县税务 局、市银保监分局鲁山监管组、人行鲁山县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1.提升社会救助服务水平。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村(社 区)组织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作为重要工作内容, 及时向乡(镇、街道)报送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经济状况等重大 变化情况。依托“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群众救助诉求,逐 步实现全县联通。乡(镇、街道)要依托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一 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困难群众的救 助申请,综合评估救助需求,提出办理意见,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请有关部门办理。(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服务中心、县政府办公室、县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
三、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 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县、乡两级成立社会救助工作 领导小组,协调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乡(镇、街道)明 确专人负责。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 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树立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氛围。 (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资金保障。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乡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低保对象数量,每年分别按照人均不 低于15元、10元的标准安排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为基层救 助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 遇,保障履职需要。县级财政部门建立社会救助资金专门账户, 实行救助资金直达,专款专用。 ( 县财政局、县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充实基层力量。整合县乡救助机构,充实基层社会救 助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按照辖区内常年救助对象人 数配备工作人员,县级按照全县救助对象3000名以下至少配备 3名工作人员,每增加3000名救助对象增加1名工作人员的标准配备;乡(镇、街道)辖区内救助对象在50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2名工作人员且有1名专职工作人员,并按照每增加500名救 助对象增加1名工作人员的标准配备。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 协理员,由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兼任,根据服务对象数 量明确1—2名兼职协理员办理社会救助事务。2021年年底全县 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要配备到位。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 程,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完善评价、使用、激励机制。(县 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奖惩机制。将社会救助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各乡 (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作为领导班子和 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参考。健全“双随机、 一公开”监 督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有关规定,对社会救助工作 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提请县政府记功嘉奖。加大对骗取 社会救助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追回骗取的社会救助金并追 究相应责任。健全容错纠错机制,依法依规研究制定免责清单, 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 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 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审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