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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通知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鲁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学法制度的通知
鲁政办〔2010〕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鲁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鲁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表率作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印发)、《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68号)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平政办〔2010〕87号)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注重提高自身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三条 县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应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学习法律主要采取辅导报告、专题讲座、交流研讨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法每年不少于4次。
第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学习法律的重点: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与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议题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
(五)县政府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六)国家、省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 参加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领导干部包括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参加学习的人员没有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请假,并应当做好学习笔记。
第七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计划按年度制定,由县政府法制办拟订,报县政府领导审定后实施。因新法规实施或工作需要,需调整学习内容的,由县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后报县政府审定。
第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会务组织工作。县政府法制办根据本制度和县政府领导的要求,组织做好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授课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