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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平政办〔2010〕84号)精神和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法律修改和废止的情况,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既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的必然要求。各单位要从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清理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二、清理范围和工作任务
清理的范围是县、乡两级政府及县政府所属部门2010年6月30日以前印发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包括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决定、规定、命令、办法、细则、通告、公告、通知、意见等文件),起止时间从1981年1月1日起到2010年6月30日止。2005年1月1日以前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成立的各类领导组),全部作失效处理,由制定机关列出目录,公布废止。确因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经济社会事务需要继续执行的,由制定机关根据形势发展要求提出修订意见,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组织修订后,重新颁布实施。
清理工作主要围绕以下3类问题进行研究梳理,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一是规范性文件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二是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三是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的。清理工作结束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各单位在清理工作中发现限制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要一并予以修改或废止。
三、清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印发)、国办发〔2010〕28号、豫政办〔2010〕60号和平政办〔2010〕84号文件要求,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努力做到规范性文件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使规范性文件能够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主席令第十六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主席令第十八号),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各单位要把这次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相结合,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要注意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梳理、查找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与这些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该修改的要予以修改,该废止的要予以废止。
四、清理方法和步骤
清理工作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即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负责清理。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和法制办负责抽调人员组织集中清理,其中涉及有关部门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提出清理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和本部门负责组织集中清理。多个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负责清理。
清理工作从2010年7月15日开始,至2010年10月31日结束。具体步骤是:
(一)组织动员阶段(7月15日至7月31日)。各单位根据县政府的要求进行动员和安排部署,明确清理工作任务,制定清理工作方案,落实清理工作人员,组织学习清理工作规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审查公布阶段(8月1日至10月10日)。各单位对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清理并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具体意见或建议。根据主席令第十六号、第十八号的要求,对需要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要完成废止、修改等程序。办文程序完成后,要公布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总结报告阶段(10月11日至10月20日)。各单位要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将清理的数量、废止、修订、继续有效及公告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告报县政府,同时抄送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法制办对全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进行汇总,经县政府同意后在10月31日前上报市政府。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开展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催办、督办、情况交流等工作。各单位要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2010年度的一项重点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和督促,并确定一位负责同志负总责,组织专门机构,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要切实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确保清理工作高质量如期完成。对多个机关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机关职责的规范性文件,主办机关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会同相关机关研究处理。对于组织不力、清理效果较差或不按规定上报清理结果的,除通报批评外,要在依法行政目标考评中扣除相应分值。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鲁政办〔2010〕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