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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山县2013年农村低保对象复核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2013〕14号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鲁山县2013年农村低保对象
复核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鲁山县20l3年农村低保对象复核认定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鲁山县2013年农村低保对象复核认定
工 作 方 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民政部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县农村低保规范管理水平,准确核定低保对象,加强动态管理,实施分类施保,确保市委、市政府“十大民生工程”提出的“巩固应保尽保”和“提高低保补助水平”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根据省、市农村低保对象复核认定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结合我县农村低保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原则;
(四)坚持动态管理,能进能出原则;
(五)坚持分类施保和应保尽保的原则。
三、保障范围与不保障范围
农村低保对象指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主要包括以下十种类型:
(一)“三无”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扶、赡养人)未享受五保或接近“三无”的困难家庭;
(二)主要劳动力有重病患者或重度残疾人的困难家庭(虽1名主要劳动力重病重残,但家中仍有2名以上劳动力的须考虑支出,参照第(五)条标准);
(三)无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或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均因病、因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家庭;
(四)父母有一方亡故,子女尚未成年的单亲困难家庭;
(五)非主要劳动力重病或慢性病造成家庭支出较大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年医疗费总额3万元或累计5万元以上,享受各种医疗报销、救助后个人仍负担医疗费用数额较大的);
(六)因天灾人祸(无追偿人)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或支出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2万元以上);
(七)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独居老人;
(八)单亲或主要劳动力有1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供养有1名以上大学生的困难家庭;
(九)一家同时供养两名或2名以上大学生的困难家庭;
(十)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以下情况原则上不予保障
(一)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佩戴金银首饰的、使用空调等高耗能家用电器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的、其它家庭生活水平综合评定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等);
(二)家庭有经营性收入的(有重大支出影响基本生活的除外);
(三)本人或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拥有大型农机具、运输车辆或乘坐车辆的;
(四)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3000元(城郊5000元)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
(五)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有劳动能力(在读学生除外)和劳动条件而不自食其力的;
(六)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不履行义务而造成贫困的;
(七)因赌博、吸毒、嫖娼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尚未悔改的;
(八)长期不在本村生活的(一般1年以上);
(九)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弄虚作假或拒绝核查的;
(十)其他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按照农村低保政策规定纳入低保的条件只有一个,就是持有鲁山县农业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2013年鲁山县农村低保标准为人均1800元/年),才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四、保障名额与补差标准
(一)家庭保障名额确定
家庭成员均为“三无”人员的,严格实行户保。其它家庭可根据情况对重点人员进行保障,第一顺序进入的家庭(经认定符合保障范围1-9条的困难家庭),一户中同时有病人、残疾人或老人的,应将各类对象全部纳入低保;主要劳动力重病、重残的应将该户中需要其赡养(抚养)的老人(无其他子女)和16岁以下的子女一同纳入低保。第二顺序纳入的(符合保障范围中第10条的困难家庭),一般每户保障1人。
(二)分类施保及补差确定
农村低保对象分为A、B、C三类,A类补差150元、B类110元、C类90元。
第一顺序纳入低保的其他保障对象,“三无”(未享受五保)或接近“三无”的保障对象必须确定为A类,实行户保。除此之外,其余类型人员均为B类或C类。保障2人户原则上确定为B类、保障3人户原则上确定为C类。第二顺序纳入低保的,一般应为C类。
五、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
(一)动员培训阶段(4月26日—4月30日)
1.搞好培训。各乡(镇)、办事处要尽快召开低保复核认定工作培训动员会,加强对参与复核认定工作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乡(镇)、办事处、村委会等基层工作人员和参加民主评议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的政策培训,讲明复核认定工作每个环节的政策规定、具体要求和工作纪律,使各级都能够正确理解政策,准确的把握政策,规范的执行政策。
2.广泛宣传。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使现有低保对象和其他农村居民都充分了解低保政策和复核认定工作的重要性,以便理解支持和配合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村要通过张贴公告(不少于5张)、召开会议、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告知村民农村低保有关政策规定和受理申请时间,做到家喻户晓。
(二)复核认定阶段(5月1日—7月19日)
1.申请受理(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以下内容:
(1)家庭人口及劳动力状况
(2)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
(3)家庭负担及支出情况
(4)致困原因及困难程度
(5)法定赡(扶)养义务人从业及收入情况
(6)自我鉴定(对照十类应保人员对号入座)
(7)诚信承诺:以上情况真实可靠,本人一定积极配合调查,如发现不实之处,愿意依照有关规定,接受相应处理;
(8)申请人涉及低保经办人员亲属的,要如实填写。
申请人需提供全家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与申请理由相符的相关证明材料。60岁以上人员申请低保的要重点填写子女的从业及收入状况,有无赡养能力等情况;16岁以下人员申请低保的要重点填写父母的从业及收入状况,以及有无抚养能力等情况。如果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填写,或经核实有隐瞒以及不实之处,不予受理审批。乡(镇)、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调查核实(
3.资格初审(
4.民主评议(
第一阶段,评议小组向与会者通报该村复核认定的开展情况,受理申请数量,退回申请数量,有效申请数量等,公布该村第一顺序纳入低保人员名单,并向会议逐一说明家庭困难情况,提交会议对名单进行举手表决(2/3以上同意为通过)。通过后,评议领导小组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确定保障类别和保障名额,需当场澄清、公布剩余名额。
第二阶段。如有剩余名额,则转入第二阶段,由第二顺序申请人或其代理人逐户向会议陈述申请理由和家庭人口、劳动力状况,负担及支出情况、致困原困及困难程度,法定赡(扶)养义务人从业及收入等家庭情况。与会代表根据申请人家庭的困难程度对剩余名额进行无记名投票(有效选票需过2/3),按得票高低确定拟保名单。第二顺序纳入的家庭,每户保障1人。
5.张榜公布(
6.审核审批(
7.异议复核(
8.规范档案管理(
低保对象实行一户一档,要做到完整、规范,不得随意涂改,由县级民政部门保存,各乡(镇)、办事处、村委会应建立低保对象台帐,经复核认定补差金额等变更的,应在《平顶山市鲁山县农村低保对象申请审批表》和《低保证》中填写清楚。
(三)总结验收阶段(7月20日—7月31日)
农村低保复核认定工作结束后,各乡(镇)、办事处要认真做好 “一卡通”系统的基础数据录入工作,准确核实申请人身份证号与银行账号,为低保金财政局统一发放做好准备;并按规定格式完善民政低保信息系统,7月31日前,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将对各乡(镇)、办事处各项工作完成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结果作为认定当地政府完成今年县政府农村低保目标情况的重要依据。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国发〔2012〕45号文件精神,今后各乡(镇)、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各乡(镇)、办事处要把农村低保对象复核认定作为阶段性中心工作,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纪委书记参加的乡(镇)、办事处低保复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包村干部的作用,深入各村做好复核认定工作,制定出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各村的民主评议小组名单。各乡(镇)、办事处的复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和实施方案名单于5月10日前报县民政局备案。
(二)严肃工作纪律。根据平顶山市民政局、监察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平民〔2011〕31号)文件精神,农村低保的功能是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是解决其他社会矛盾的措施,不得随意扩大低保对象范围。各乡(镇)、办事处要加强对农村低保复核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任何人不准以任何名义向低保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出现吃、拿、卡、要现象。各乡(镇)、办事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本地低保对象复核认定工作全程参与监督。
(三)强化督导检查。县民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乡(镇)、办事处低保复核认定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对工作认真负责、组织得力,复核认定后社会秩序稳定、群众满意的乡(镇)、办事处通报表扬;对组织不力、不按程序办事而出现新的不稳定因素的乡(镇)、办事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附件:1.《×××村初审合格农村低保对象公示榜》
2.《×××村农村低保拟保障对象公示榜》
3.《鲁山县低保经办人员及亲属享受农村低保情况备
案登记表》
附件1
×××村初审合格农村低保对象公示榜
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按照规定程序,对以下 户初审合格的拟保障家庭进行公示,请予监督。公示时间为2013年 月 日— 月 日,公示期7天。
举报电话:
序号 | 户主姓名 | 保障人口 | 序号 | 户主姓名 | 保障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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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盖章)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村农村低保拟保障对象公示榜
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按照规定程序,对以下 户审核合格的拟保障家庭进行公示,请予监督。公示时间为2013年 月 日— 月 日,公示期7天。
举报电话:
序号 | 户主姓名 | 保障 人口 | 保障类别 | 保障金额(元) | 序号 | 户主姓名 | 保障 人口 | 保障 类 别 | 保障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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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县民政局(盖章)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