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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评选表彰鲁山县劳动模范的通知
鲁政办〔2014〕11号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评选表彰鲁山县劳动模范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调动全县各条战线劳动者投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积极性,推进我县圆满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豫政〔1992〕100号)的规定,县政府评选表彰劳动模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表彰范围和对象
2010年5月以来,在我县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业、农业、林业、畜牧、农机、水利、气象、交通、通讯、金融、建设、环保、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党政群机关等各行各业的工人(含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和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劳动者。
2010年5月以来被国务院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局授予劳动模范称号者和县处级及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被市政府授予劳动模范称号者和正科级领导干部不参加鲁山县劳动模范评选。
二、评选条件
县劳动模范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的先进人物,并至少在下列某一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一)在企业改革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国家创税、创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发明创造、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效益的。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技能,在本职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防止重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抢险救灾、人口计生、环境保护、增进民族团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勤政廉政和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名额确定及分配原则
2014年评选表彰全县劳动模范20名。其中农口占25%,分配5名(主要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气象和乡镇企业等);非农口占75%,分配15名(主要包括工业、交通、通信、金融、建设、环保、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党政群机关等)。
四、评选程序
县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逐级申报。
(一)评选表彰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被推荐的候选人须经本单位民主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被推荐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劳动模范候选人,要经过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农民劳动模范候选人由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其中,乡镇企业职工劳动模范候选人由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个体经营者劳动模范候选人须经当地个体劳动者协会组织讨论通过;其他经济类型中的劳动模范候选人也需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
(二)在基层单位同意推荐的基础上,主管部门对劳动模范候选人的事迹进行核实,并征求乡镇、系统、基层工会意见后,提交鲁山县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在县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
五、评选要求
(一)严格坚持评选条件,保证评选质量。评选表彰劳动模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级、各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坚持品德高尚、事迹先进、贡献突出、群众公认的标准,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及分配名额进行推荐。
(二)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在推荐的县劳动模范候选人中,工农业生产及科教工作第一线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他劳动者所占比例应达到70%以上;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比例不得超过工口总数的15%;公务员的比例要从严掌握。要注意劳动模范的广泛性及代表性,使各行各业、各条战线的劳动者都占有适当比例。
(三)县劳动模范候选人一般优先从县“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各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推荐。对其他符合条件,并且事迹特别突出者,也可以破格推荐。
(四)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保、人口计生、安全生产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意见;推荐人选是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纪检、监察、人口计生等部门意见。
(五)2010年5月以来,在人口计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实行一票否决。
(六)各单位上报劳动模范候选人先进事迹要准确可靠,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评选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七)凡被推荐的县劳动模范候选人,须填写“鲁山县劳动模范审批表”一式3份,“鲁山县劳动模范简表”一式10份(同时报选电子版)。并附近期免冠二寸照片2张。
(八)县劳动模范事迹材料主要是总结近年来的先进事迹,文字1500字左右,一式10份(含电子版)。
(九)各单位务于2014年3月28日前将县劳动模范候选人审批表、简表及事迹材料一并报鲁山县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六、奖励办法
被评为县劳动模范者,由鲁山县人民政府授予“鲁山县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同时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奖金。
七、组织领导
为做好鲁山县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县政府成立鲁山县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
附件:1.鲁山县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
2.鲁山县劳动模范候选人简表
2014年3月17日
附件1:
鲁山县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
主 任:郭东晓(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常务副主任:李怀中(县人大党组成员、县总工会主席)
副 主 任:刘伟民(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司群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冯栓柱(县农业局局长)
朱朝立(县总工会党组副书记、副主席)
成 员:范 欣(县监察局局长)
王建民(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闫经文(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郭鸿强(县发展改革委员会主任)
刘国富(县科技局局长)
陈英健(县人口计生委主任)
王献春(县财政局局长)
孙小卿(县审计局局长)
王 晓(县环保局局长)
刘兵战(县信访局局长)
王公民(县安监局局长)
陈 甫(县工商局局长)
张海强(县国税局局长)
张学舟(县地税局局长)
赵荫豪(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白国辉(县农业局工会主席)
马秋艳(县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总工会,具体负责推荐评选工作。朱朝立兼任办公室主任,赵荫豪、白国辉、马秋艳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局抽调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电话:5051349。
附件2:
鲁山县劳动模范候选人简表
姓 名 | | 性别 | | 民族 | | 出生日期 | | |
政治面貌 | | 职务 | | 职称 | | 文化程度 | | |
工作单位 | | 单位地址 | | |||||
主 要 事 迹 | ||||||||
注:此表一式5份,在左上角加盖候选人所在单位公章。表格“工作单位”栏内所填单位名称须与公章保持一致并填写到班组(科室)或自然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