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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山县餐饮业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2014〕22号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山县餐饮业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鲁山县餐饮业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17日
鲁山县餐饮业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餐饮行业管理,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市容环境,切实保护人民群众餐饮安全和身体健康,县政府决定对城区餐饮行业进行综合整治。
一、整治范围及对象
以城区内各大、中、小型餐馆、酒店以及各类学校、幼儿园(所)食堂为综合整治对象,按照有关餐饮行业规定,以整治城区餐饮业无证照经营、经营面积小、设施简陋、缺乏必备的卫生条件和不规范经营等突出问题为重点,检查各餐饮业加工经营场所卫生条件;餐饮具消毒设施、措施和效果,熟食、凉菜加工条件、工艺、方法等,全面落实餐饮业餐饮服务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二、整治措施
(一)加强宣传,引导餐饮经营场所自我整治。通过播放《鲁山县餐饮业综合整治方案》和逐户发放《鲁山县餐饮业经营标准》,营造氛围,引导餐饮业店主自觉进行改造,提升管理水平。
(二)全面检查,督促不达标经营场所限时整改。各职能部门结合职责,对城区餐饮经营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档案,对无证经营、前灶后厅、卫生设施或油污排放等不达标餐的饮店下发停业整顿等相关法律文书,限时整改。同时,责任单位明确责任人,建立分包指导不达标餐饮店机制,督促不达标餐饮店按时进行整改。
(三)联合执法,关停或取缔不达标餐饮店。对无证经营门店或整改不达标门店,由药监、环保、城管、工商、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进行取缔或关停。
(四)加强后期监管,防止反弹。对整治后的餐饮店建立责任人分管、监管机制。食品药品监管局认真落实量化分级管理监管机制,每月在餐饮店张贴量化分级检查反馈表。责任单位对新发现不达标经营餐饮店及时责令整改。
(五)严格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许可证换发条件,凡属一票否决项目不得许可准入,其他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条件,不得复核、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在清理整治过程中发现超出许可范围进行经营的,无证或无效证件经营餐饮业行业的违法行为要严肃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餐饮经营场所应达到的经营标准
(1)持证经营。必须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字号、名称、招牌等必须与营业执照核准的内容一致,严禁无证照经营。
(2)有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并经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穿戴工作衣帽上岗,并备有两套工作衣帽。
(3)餐饮经营场所必须远离污染源,距离暴露垃圾堆(场)、坑式厕所、粪池25米以上,内外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整齐,下水道通畅,防蝇、防鼠、防尘、防霉设施完善。有足够的营业面积,厨房与餐厅隔离。
(4)餐饮店加工及烹调场所与街道、用餐场所应当隔开,烹调应使用油、气灶,加工场所(厨房)用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1.5米以上,有排气、油、烟设备。
(5)餐饮店设置足够的原料洗涤池和餐具洗涤池,并有明显标志,小吃店不少于2个洗涤池,其余餐饮单位应设餐(用)具专用池3个以上,洗菜专用池2个以上。
(6)餐饮店有充足、有效的消毒设施,餐饮单位都必须设有消毒柜,配备足够冰箱(冰柜),生、熟食品、半成品存放分开,有充足餐(用)具保洁橱(柜)。
(7)油烟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噪声污染不对市民群众造成影响。
(8)布局合理,无前灶后厅。
(9)无乱搭乱建、店外经营、店外摆放杂物(灶具、扫
把、拖把、畚斗、脸盆等)。
(10)自备垃圾桶,垃圾日产日清,店外墙体及地面整洁。
四、职责分工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整治工作的全面调查、业务指导及对中小型餐饮店、流动餐饮店餐饮许可证的审批发证和日常监管,逐户发放《鲁山县餐饮业经营标准》,督促餐饮店达到经营标准前6项标准。向社会公示量化分级的信息。配合工商管理部门对无照经营户进行依法取缔。
县工商局:负责对无照经营的中小型餐饮店的排查、审批发放经营许可证,取缔无证经营及前灶后厅的营业场所。
县环保局:负责对油烟、噪音排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居民区饮食店油烟扰民的整治,对其限时整改,督促达标。
县城管局:负责中小型餐饮店店外或占道经营、夜宵摊点整治,拆除乱搭乱建、店外经营、店外摆放杂物进行清理;督促餐饮店自备垃圾容器,落实门前“四包”(包环境卫生、绿化苗木、乱停乱放、市政设施管理),确保店外墙体及地面整洁。
县公安局:负责整治工作的安全保障和秩序维护。
县广电局:负责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中小型餐饮店店主的思想宣传工作及相关事务的协调。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份)。制定、发布《鲁山县餐饮业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及《餐饮经营场所整治标准》,召开动员工作会议,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和宣传车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并逐户发放《餐饮经营场所整治标准》。对不达标餐饮经营场所,由职能部门与街道办事处结合,对店主耐心进行思想引导和法治宣传,提高餐饮经营业主依法经营意识,加强店内各种软、硬件设施建设,主动完成餐饮业规范化改造工作。
(二)督促整改阶段(8月底前)。自西穆路开始,由西向东,由北向南,逐街整治,分片管理,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严格按照各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对城区餐饮业进行监督管理,对于无证照经营、经营面积小、设施简陋、缺乏必备的卫生和环保设施的餐饮店限期整改,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取缔。对于新、改、扩建餐饮店,严格按照标准现场审查后,发放餐饮许可证,确保城区餐饮业的店容店貌、卫生设施、环境秩序、状况实现根本好转。
(三)巩固成果阶段(9—10月)。对经审查合格和整改后合格的餐饮单位,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城管、环保等执法部门要明确监管责任,建立长效监督机制,要求业主严格依法依规经营,落实量化分级,每月现场检查一次,并张贴量化分级评定反馈表,用制度规范业主行为,巩固整治成果。每整治好一条街,在街道上设立两块餐饮及市容监管责任工作牌,公示各责任单位监管人员姓名、照片、联系电话及监管内容,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及有关单位监管。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开展餐饮行业综合整治工作是解决当前餐饮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食品安全质量,保障人民群众餐饮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党和政府关爱广大人民身心健康的具体体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餐饮行业治理整顿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周密部署,保质保量地完成餐饮行业整治工作。
(二)建章立制。把专项整治工作和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努力探索治理餐饮行业长效工作机制,认真梳理目前城区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按照各自职能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相关制度并公布执行。
(三)落实责任。为确保该项工作的有序开展,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环保局、城管局、工商局抽调人员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集中办公,组织联合工作组,合理规划整治进度,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落实责任,逐街进行整治。在充分及长期宣传的前提下,要根据餐饮业量化管理标准及相关程序进行治理整顿,先大后小,先易后难,整改、提升、规范、取缔并举,不走过场,务求实效。县电视台、鲁山简报在整治工作中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对脏、乱、差的从业单位予以曝光。县公安局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对阻挠行政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县三创办负责整治工作督查、协调事宜。
(四)强化督查。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严格按照整治工作目标、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出具监督文书,明确整治要求的时限。加强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督促落实,在督查中总结好人、好事、好做法,大力宣传,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及时按要求汇总上报餐饮行业综合整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