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索引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县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山县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09         浏览次数:

鲁政办〔201465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鲁山县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

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鲁山县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2014721

鲁山县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违法采矿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对象

2014年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包括以下四类:

(一)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新增建设用地与国土资源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套合不一致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

(二)土地变更调查国家级外业核实认定不真实,及审核未通过的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图斑。

(三)土地变更调查中对于路基宽度大于6.5米或路边宽度大于6米的新增道路,应按公路用地进行变更而未变更,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图斑。

(四)2012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地方填报为空闲地,但20122013两年度遥感影像均显示为已建设的图斑。

2014年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二、政策界限

(一)关于问责政策。 停止执行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关于对符合一户一宅等要求的农村宅基地、已经依法取得采矿权但尚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采矿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涉及的违法用地,在实施问责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的政策。以上三类违法用地与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违法用地,在落实责任追究时,根据乡镇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根据情节区别对待。 

(二)关于历史批文 2010年以前各种形式的历史批文(即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报变更,但在国土资源部审核时未予认可,或是当时未报变更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一律不予认可,相关批文所涉及的地块进行开发利用时,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即开发利用的,一律按违法用地认定。对建设占用农用地但无法提供农用地转用等建设用地审批文件的项目,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紧急用地外,一律按违法用地认定。 

(三)关于试点用地。 对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采矿用地利用方式改革等各类试点用地,凡未按要求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一律不予认可。 

对未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由地方按照部省合作协议等自行开展的各类试点用地,由县报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审查。经审查不予认可的,一律按违法用地认定。 

(四)关于非新增建设用地。 凡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都是经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核实确认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只对其合法性作出判断。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信息系统不设非新增建设用地实地伪变化选项。 

(五)关于五种特殊情形违法采矿行为的界定。经核查,属以下五种情形之一,且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确认为违法采矿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一是在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或公益性建设项目中,在批准占地范围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项目建设,或虽然在批准占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但将其销售获利或假借实施建设为名违法采矿的;二是虽然已向登记机关提交 采矿权申请、已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且登记机关已受理、矿区范围已批复,但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即实施采矿的;三是井巷工程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外且实施了采矿行为的;四是在实施与矿产资源开采有关联的活动(如河道采砂、清淤等)中,未依法依规取得相关许可即采矿的;五是实施土地整理、荒山荒坡开垦、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治理、煤田灭火等工程中伴随矿产品采出并将其销售获利或者假借实施上述活动违法采矿的。 

(六)其他有关政策界限延续不变。除上述政策界限规定以外,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规范(试行)》要求实施。

三、工作安排

20147月,县政府下发通知和工作方案,安排部署开展2014年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并下发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图件数据;从81日起,各乡镇、办事处对照下发的图件数据,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整改;815日前,县政府组织督查组对各乡镇的实地核查整改和查处工作开展督查;820日前,县政府根据各地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数据成果和督查工作情况,开展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825日前,根据国土资源部审核情况,将审核督查意见下发各乡镇督促整改纠正;910日前完成县级验收,并迎接省、市级和国家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鲁山县2014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监察、国土资源、法院、检察院、公安、发展改革、财政、林业、水利、河务、交通运输、公路、房管、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农业、安监、城南新区、产业集聚区和各乡镇为成员单位。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强化组织领导,迅速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人员和经费,确保2014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顺利推进。

(二)密切协调配合。要建立完善协调配合机制,组织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林业、水利、河务、交通运输、公路、安监、监察等部门都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依法依规查处各类土地、矿产违法行为。

(三)明确工作责任。各乡镇是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主体,要共同做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并对有关数据负责,承担整改主体责任。要及时查办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要制定警示约谈方案,对违法严重的乡镇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开展警示约谈,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县国土资源局要适时组织开展培训、调研和检查,及时通报

情况,指导推动工作;对上报的数据要认真审核,及时发现存在

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件公开通报,可选取若干乡镇进行直接核查;对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可以直接立案;对违法问题严重的乡镇提请县政府直接组织开展警示约谈;对在上级督查中发现问题提出整改,但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提请县政府启动问责程序;对本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高于10%的,将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严格督查验收。县政府将组织县国土资源、监察、公安、发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建立督查组,结合各乡镇核查、整改及数据审核情况,采取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督查,并根据督查情况,进行分类排序,确定警示约谈对象,责令限期整改。凡整改查处不到位以及本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高于10%的,将严肃追究乡镇主要负责人责任。

 

附件: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李留军(县长)

副组长:贾源培(副县长)

禹国印(县政府党组成员)

成 员:上官为民(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闫晓峰(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范 欣(县监察局局长)

郭鸿强(县发展改革委主任)

王献春(县财政局局长)

徐群生(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任长吉(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申松阳(县规划局局长)

刘天旭(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赵庚臣(县公路局局长)

潘常青(县林业局局长)

冯栓柱(县农业局局长)

马文奇(县水利局局长)

王公民(县安监局局长)

陈民敬(县河务局局长)

陈双敬(县森林公安局局长)

李保国(县畜牧局局长)

李领新(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主任)

郭伟民(城南新区党工委书记)

祝卫东(县纪委常委)

曹高升(县法院副院长)

  霆(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泓民(县公安局副局长)

姬飞龙(县国土资源局副主任科员)

郭海峰(县温泉管理中心主任)

各乡(镇)乡镇长、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任长吉兼任办公室主任,姬飞龙、郭海峰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