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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山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政办〔2014〕66号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鲁山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鲁山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7月25日
鲁山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改〔2011〕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56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3〕6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农改〔2013〕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是指在国家和我省现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框架内,各级财政部门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安排、使用以及项目规划、申报、审批、实施、验收、管护、监督检查以及绩效评价等环节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注重实效,规划先行。以社会效益为目标,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高项目建设的前瞻性、计划性和协调性。
(二)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和资金安排要充分考虑政府财力,项目范围要明确,建设的规模及标准要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建设、弥补村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等超出财政奖补范围的其他支出。
(四)公开透明,安全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要严格议事程序,突出规范、公开、公平、公正,对民主议事、招标采购等全过程实行公示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建设质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财政部门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实行县、乡分级管理,以县为主。
(一)县财政部门负责全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规划编制、制度完善、项目筛选上报、资金分配与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考评及结果运用等工作。
(二)乡镇负责对辖区内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库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项目初审上报、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
(三)村两委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初验、管护等工作。
第三章 奖补范围
第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对村民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进行奖补,主要包括:
(一)行政村内(含新型农村社区,下同)道路和户外村内安全饮水及排水工程、村容村貌改造。
(二)行政村内水渠(灌溉区支渠以下的斗渠、农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
(三)村民通过民主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六条 对整合各类资金投入农村公益事业和列入扶贫开发整村推进村、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等涉农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优先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
第七条 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投资投劳由农民自己负责。跨行政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继续通过现有专项资金渠道解决,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对已纳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且在近期将要拆并的村庄原则上不再安排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对不符合规定范围和程序、举债等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不予奖补。
第四章 资金安排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要按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规划,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本级应负担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第九条 县财政部门将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和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补助资金,按照项目建设实际需求,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资金安排不留缺口。
第十条 县财政部门每年可按本级应配套资金的2%提取专项经费,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规划、申报、查勘、实施、验收、档案管理、系统维护、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绩效考评等工作。提取专项经费最高不超过60万元。如提取专项经费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预算中另行安排。
第五章 规划与审批
第十一条 县、乡财政部门要编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规划、建立滚动项目库、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一)乡镇要结合本地区城乡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编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5年建设规划,并按时上报县财政局。
(二)县、乡财政部门在建设规划的基础上,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批的程序,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滚动项目库。村级负责组织村民议事,提出项目申请。具体项目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农民合作组织、受益自然村组或部分受益群众提出,并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民主程序议定。乡镇对村级申报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等进行初审,并汇总上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进行审核批复。
(三)县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规划和资金情况,制定具体到项目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计划要明确具体项目的投资额度、资金来源、建设工程量、社会效益等指标。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取,优先选择群众急需、受益面大、村两委班子得力、群众积极性高的村组,分步实施,有序推进,不断提高项目的覆盖面和受益面。
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应当在省级财政下达当年预算后的60天内报上级财政部门汇总备案。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对已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要通知项目所在乡镇,做好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应将当年一事一议财政补助资金项目的预算安排、项目建设内容及所在村组名录等基本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录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监管系统。奖励资金项目的有关情况,在省级财政核准项目和下达奖励资金指标后的10个工作日内录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监管系统。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经审批同意后,县、乡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奖补资金到位情况,督促项目及时开工,原则上当年项目要当年完成。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坚持先规划、后施工的原则,实施项目的村两委或农民合作组织,应在乡镇及有关业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地点和内容、建设标准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实施期限及计划等。工艺及技术难度较大的项目,也可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要根据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现场勘查,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由乡镇组织实施,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建设。项目所需设备或物资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 乡镇主要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负责组织项目招投标、施工合同签署和对施工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同时,要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项目理事会、项目监督小组等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确保项目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 乡镇要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施工指导和服务,督促施工单位和委托的具有资质的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项目开工前原貌、施工中、完工后有影像资料存档备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二十一条 项目村确需变更的项目,按原申报、审批程序申请办理变更,及时录入管理系统,并报县级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
第七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原则上实行乡镇报账制或县级报账制。乡镇与项目建设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由乡镇向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经其复核后,县财政部门应在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将奖补资金的40%直接拨付给乡镇财税所。乡镇根据监理机构和项目监督小组人员签字的阶段施工进度表,按完成工程总量的50%,将项目资金总额的40%拨付给施工单位。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再拨付项目资金总额的50%,按照财政奖补项目资金总额10%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质保期结束后如无质量问题,5个工作日内办理清算。
第二十三条 乡镇财政部门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其它来源项目资金在村级账户单独核算,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支出在“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中反映。奖补项目资金的利息应计入原科目,继续用于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奖补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属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的,未按办法实行专款专用的;
(三)违反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程序的;
(四)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或工程有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开工或合同签订后15日内未开工的;
(六)不符合施工合同条款规定的;
(七)会计核算不规范,会计资料不完整的;
(八)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用款计划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九)其它不符合支付条件的。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成后,乡镇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竣工验收。村级初验,乡镇复验后,由镇委托的监理机构对复验的项目进行验收。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乡镇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抽检,及时办理财政奖补资金清算,并做好建设项目绩效评价。清算后的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及资金清算。同时,根据乡镇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按程序将固定资产移交给受益村,资产归村民集体所有。
第二十七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由村委会或农民合作组织对建成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运行进行管理、维护。
第二十八条 县、乡财政部门应督促指导村级组织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运行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九条 县、乡财政部门应重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乡镇财税所要指定一名同志担任一事一议专管员,具体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做好上传下达和资料收集存档工作。及时将村民一事一议会议记录、财政奖补项目申报、项目建设预决算、图片(包括:村民议事、公示、开工前、施工中、完工后)等相关原始资料收集归档(一式三份,分别由县财政、乡镇财政、村委会各保管一份)。
第九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条 县、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和村务公开的要求,全面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政策标准、实施办法、办事程序等。并督促指导村级分别在项目实施前、项目建成验收后,对村民议事结果、项目名称、资金来源与使用、招标议标、实施单位、竣工验收等情况,实行全过程公示制度。每次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并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标识和公示牌,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县、乡财政部门要对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奖补资金的安全高效。县级财政部门应将各级财政部门下发的有关政策、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计划批复等及时下发、抄送乡镇财政部门,确保其有效开展监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乡镇应及时纠正和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中违规操作,截留挪用、套取财政奖补资金等问题,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扣回奖补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年度终了对各乡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工作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财政奖补资金的重要因素。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保障、制度建设、资金管理、项目规划与实施、监管系统建设、宣传培训、工作成效、遵守法纪等方面。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下发之日起,“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山县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2011〕36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