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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5-01-28         浏览次数:

鲁政〔20151

                        

 

鲁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有效预防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105号),现就我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规范劳动用工行为

县域内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时间、地点、岗位、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等,并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筑企业用工时,必须建立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的职工名册及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规范用工档案资料,并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任何单位都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农民工权益。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将依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二、依法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或者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方式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不得规定农民工在指定地点、场合消费,也不得规定农民工的消费方式。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填制农民工工资支付名册,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领取的,应当书面(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为领取。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及时向农民工出具应付工资凭证,并在7日内将不能按月支付工资情况书面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应付工资凭证中应注明应付工资数额、给付工资的具体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建设领域要严格落实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度。总承包企业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因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处置原则

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行业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有权、谁处置”的原则,明确划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县政府对全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城南新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或管辖范围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主要责任;县直有关单位和驻鲁各单位对本部门、本系统直属用人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主要责任。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城南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县直有关单位和驻鲁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系统直属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及直属单位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乡镇(管委会)、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应急处置机制,既要妥善处理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又要加强源头治理和预防工作,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

因讨薪而引发3人以上(包括3人)、10人以下赴县上访事件的,各乡镇(管委会)或县直单位、驻鲁单位分管负责人必须到现场处理;10人(含10人)以上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到现场处理。否则,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四、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等所有建设领域施工企业都要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提高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豫劳社监察〔200319号)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下列规定缴纳:

1.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2.总承建施工企业中标后,投标保证金(投标总价2%)不再退回企业,直接转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若投标保证金不足中标价的2%,须补足2%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使用。施工企业中标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携带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出具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证明材料及银行出具的缴纳保证金凭证到县人社局备案。县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教体局等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县人社局的备案手续,方可办理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或批准开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没有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者,将全额返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本金及利息。

矿山企业、纳入重点监控企业,应当根据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本行业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的15-20%为基数,按照企业当期招用的农民工人数向行业主管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工程项目为各乡镇(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投资建设的,因工程款支付不及时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各乡镇(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立即予以清偿,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未按要求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在发生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或者被克扣时,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五、建立劳动保障不诚信单位“黑名单“制度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劳动保障不诚信单位“黑名单”管理:

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8000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10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4万元以上的;

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导致农民工出现有极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不良后果的;

4.拒绝、阻挠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欠薪案件的;

5.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群体性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7.其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情形的。

劳动保障不诚信单位“黑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认定。列入劳动保障不诚信单位“黑名单”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违法事实通报住建、工商、工信、工会、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及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并抄送县人大、县政协。     

对列入劳动保障不诚信单位“黑名单”的企业实行必要的治理措施:

1.依法通过各行业公共信息平台,政府部门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2.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其每年不少于两次的专项巡视检查;

3.在我县政府采购、招投标或土地招拍挂项目中取消其竞标资格;

4.用人单位及其法人或者负责人3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企业法人或者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职业资格;

5.总工会在推荐评选各级劳动模范及先进人物时,取消其法人或负责人的申报资格,已经取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由总工会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6.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取消其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是届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由人大、政协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六、建立劳动维权机制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通过开展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书面审查等执法方式,严厉查处各类用人单位存在的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对违反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而不支付加班费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依法处理;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对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或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案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按规定核实案情,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劳动合同履行、工资标准、工资结算支付等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开辟“绿色通道”,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办结。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无异议又拒不执行的,应引导被侵权的农民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部门在组织招投标活动时,参与投标的企业必须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材料。

七、建立司法维权机制

公安机关要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工作重点之一,协助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对有关部门通报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以及恶意讨薪的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案件,要及时依法查处;对情绪激动,违反《信访条例》的上访人,给予训诫或治安处罚;对于组织、煽动农民工上访和在讨薪过程中弄虚作假、涉嫌敲诈、恶意讨薪的行为,依法立案侦查,严厉打击;对于不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用人单位法人或项目负责人依法进行传唤,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案件核实。人民法院应及时受理、审理各类拖欠劳动报酬纠纷,对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及时做好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案件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

八、进一步明确各单位工作职责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69号)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部门联动,协调沟通,确保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各相关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城南新区管委会:承担农民工工资保障问题处理的属地主体责任,统筹研究和解决区域内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保障问题,加强政府性工程项目的资金拨付,做好涉及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属地群众维稳工作,全面落实欠薪治理措施。负责牵头处理本辖区内的项目建设工程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负责牵头解决辖区内未履行建设程序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

2.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县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依法对各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查处工作;接受涉及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举报投诉,依法受理事实清楚、责任主体明确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负责对列入劳动保障不诚信单位“黑名单”企业的有关信息通报、发布,协调、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对列入“黑名单”企业的治理措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交工作。

3.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时的资金审核工作。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者资金不能按时落实的,不得批准立项;建设单位在建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得批准该建设单位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并责令其提出限期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行性方案。负责重点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协调处理工作。

4.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进一步完善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有关政策、措施,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禁止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立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严格执行建筑领域企业市场准入和清除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督促建筑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有关规定,对拒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企业,不发放施工许可证;对列入劳动保障不诚信单位“黑名单”建筑施工企业,列入建设领域企业“黑名单”,进行公开曝光,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取消其资质,直至驱出鲁山建筑市场;对列入劳动保障不诚信单位“黑名单”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房屋预售许可等手续;负责处理建筑领域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责牵头处理本行业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解决未履行建设程序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查处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和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结算争议等源头性问题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督促所管项目落实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审验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5.县房管局:对列入劳动保障不诚信单位“黑名单”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房产登记等手续。负责处理物业、服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6.县交通运输局:督促交通运输系统各项工程项目施工企业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确保施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负责牵头处理本行业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处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和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结算争议等源头性问题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督促所管项目落实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审验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7.县水利局:督促水利系统各项工程项目施工企业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确保施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负责牵头处理本行业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处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和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结算争议等源头性问题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督促所管项目落实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审验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8.县教育体育局:督促教体系统各项工程项目施工企业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确保施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负责牵头处理本行业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负责牵头处理本行业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处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和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结算争议等源头性问题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督促所管项目落实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审验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9.县移民局:督促本系统各项工程项目施工企业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确保施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负责牵头处理本行业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处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和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结算争议等源头性问题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督促所管项目落实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审验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10.县旅游局:加强景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督促各施工企业按时足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牵头处理景区内或者与旅游业相关的建设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11.县新农办:负责全县新农村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企业的监管工作;督促各施工企业按时足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负责牵头处理全县新农村建设项目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因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突发性群体事件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进行妥善处置。

12.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企业和通信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协调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一卡通”相关网络服务支持工作;牵头处理工业企业和通信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列入劳动保障不诚信“黑名单”的单位、企业或企业法人、负责人,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

13.县国土资源局:对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对有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建设用地;牵头处理无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责处理矿山企业、页岩石砖厂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14.、县财政局:负责政府部门投资工程建设资金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用途的监控,做到专款专用;探索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督促财政投资项目建设方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杜绝因资金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负责处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

15.县河务局:负责解决河务管理行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16.县规划局:负责查处有用地手续而没有规划手续的建筑工程。牵头处理此类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开发企业,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17.县公安局:负责查处欠薪逃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对因欠薪、讨薪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或以追薪名义扰乱公共秩序、阻碍各行政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8.县工商局:对没有取得营业执照而有雇工行为、经营范围中不涉及前置许可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并坚决取缔;对列入劳动保障不诚信单位“黑名单”的企业及时录入企业信用信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的查处工作。

19.县安监局、县环保局: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配合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20.县总工会:负责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帮助指导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积极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为农民工维权提供帮助。对列入劳动保障不诚信单位“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得评为劳动模范。

21.县司法局:负责为被拖欠或克扣工资的农民工开辟维权“绿色通道”,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和诉讼指导。

22.县信访局:畅通信访渠道,做好涉及农民工工资信访的协调和督办工作;积极参与应急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督促各责任单位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23.县监察局:负责对因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政机关和监察对象的问责处理工作。

24.县广电局: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对列入劳动保障不诚信单位“黑名单”的企业及法人或负责人及时曝光,着力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25.县法院:及时受理涉及农民工工资保障问题的诉讼请求,畅通案件审理“绿色通道”,加大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案件的判决执行力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对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快办快结。

26.县检察院:负责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依法提起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27.县金融办、人行鲁山县支行:负责对各金融机构开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应急周转金账户的监督管理工作;将企业拖欠工资情况列为企业诚信档案,把列入劳动保障不诚信单位“黑名单”的企业列为不良信用单位,并向各金融机构出具书面不给予信贷支持建议书。

九、强化责任追究

2015年度开始,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列入政府目标管理,实行奖优罚劣。县政府督察室要加大对各有关单位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履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进行定期督查,跟踪问效。

各乡镇(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健全制度、强化监管、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职责落实不到位、采取措施不力和工资保障金制度不落实的,县政府督察室对其进行及时通报,纪检监察机构要对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对玩忽职守、推诿扯皮、效能低下等因工作不力影响社会稳定的,纪检监察机构要严格问责。行业监管部门因履职不到位或因配合不力引发农民工群体性讨薪事件的,该部门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级;招商引资项目因监管不到位、管理混乱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取消该项目引进单位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已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20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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