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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山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2015〕28号
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山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鲁山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鲁山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经济和财政财务管理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使用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财政管理活动。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行为,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 我县凡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投资评审业务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鲁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制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制度、业务规范和操作流程,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二)负责协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三)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第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工作;
(二)对评审结论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三)根据财政部门评审结论,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工作,及时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根据财政部门评审结论,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 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单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及批次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建设项目;
(二)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及追加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采取各种形式融资投资建设项目;
(四)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建设项目;
(五)投资金额在评审限额以下,相关部门要求评审的建设项目;
(六)其它财政性资金项目支出。
(七)财政投资评审限额以下未评审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聘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造价审核,并报县财政局主管业务股室备案。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
(一)项目概(预)算、竣工结(决)算,以及纳入部门预算和年度预算追加的基建、修缮、大中型仪器设备购置等性质支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审核;
(四)工程建设支付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签证及索赔情况审核;
(六)其他。
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评审准备阶段
1.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报送单位”)对应当评审的项目,按要求报送县财政局主管业务股室,财政部门一次性告知报送单位报审项目所需的资料。业务股室接收完整的评审资料后及时传递到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2.报送单位在报送资料时应填写《工程评审通知书》。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确认报送资料基本完整后,接收报审资料并记录报送时间;如发现资料未按规定报送则不予接收。
(二)评审实施阶段
1.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报送资料的内容,熟悉项目的有关评审依据;
2.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报审资料初审后,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勘察,现场勘查时应形成勘察记录;
3.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评审中发现重大问题时及时上报;
4.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评审过程中,就有关事项与报送单位进行及时沟通,必要时书面确认;
5.初审结束后,形成初步评审意见。
(三)评审完成阶段
1.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将初审结果反馈至报送单位或主管业务股室,如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照程序进行复核;
2.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项目复核结果,出具最终评审结论。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投资评审结论,报送单位或主管业务股室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回复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3.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及时整理评审工作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条 项目报审时,报送单位应提交的资料:
(一)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评审
1.《工程评审通知书》;
2.项目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3.投资概算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概算书、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4.设计单位编制的施工图;
5.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
6.评审工作需要的其它资料。
(二)竣工结算评审
1.《工程评审通知书》;
2.建设项目竣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招标答疑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有关补充协议;
3.经承发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书;
4.招标工程有关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
5.有效的施工现场签证;
6.经原设计单位、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效设计变更;
7.评审工作需要的其它资料。
(三)报送单位报送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所有资料必须加盖报送单位公章,如资料为复印件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同时提交所报资料的电子版。报送资料应胶装成册,并列出报送资料目录及页码。
第十一条 评审时限: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自接到完整的评审资料之日起(补充资料及答疑资料所占时间顺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评审初稿。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及设计变更审查:
(一)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财政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
(二) 政府投资项目凡涉及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等需要追加投资的设计变更;以及不需追加投资金额但建设内容变动较大的设计变更,在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应遵循以下程序:在变更前,须由建设单位签署意见,经主管县领导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报送审批部门的同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未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和审批部门同意的,财政部门不予认可。
第十三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审查:
(一)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前,建设单位应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招标资料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查。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须经财政部门审查后方可对外发布。未经审查不得支付建设资金;
(二) 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有“工程价款结算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的相关条款。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遵循先评审后建设的原则,对于未经评审,先开工建设后报送评审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受理。
第十五条 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审查:
(一)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应当预留10%-30%竣工结算尾款,待项目竣工结算评审批复后进行拨付;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门审批,作为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的依据。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实施规定评审程序以后,出具评审结论。评审结论主要内容有项目概述、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增减情况、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结论,是调整项目预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审批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时,要严格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原则,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对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