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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鲁山县化解过剩产能领导小组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14         浏览次数:

鲁政办〔2016〕95号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鲁山县化解过剩产能领导小组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对全县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鲁山县化解过剩产能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李会良(县长)

副组长:彭清旺(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曲延辉(副县长)

成  员:王公民  (县安监局局长)

郭鸿强  (县发展改革委主任)

党栓政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任长吉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  晓  (县环保局局长)

徐潍欣  (县地税局局长)

赵娜君  (县政府金融办主任)

赵宇飞  (人行鲁山县支行行长)

司群山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领新  (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主任)

常建民  (县煤炭局副局长)

张燕伟  (县法院副院长)

上官国文(县财政局党组成员)

二、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化解过剩产能决策部署,统筹研究、协调解决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县有关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督促检查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确保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展改革委,郭鸿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同志组成。办公室具体职责是:组织开展化解过剩产能日常工作,协调全县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决策事项、会议议定事项和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等。

四、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县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总体工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实施全县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县安监局负责依法关闭及引导退出煤矿组织协调工作;县财政局配合省、市政府国资部门实施市属以上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县煤炭局负责组织实施所属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其他成员单位依据部门职能开展工作。

 

 

 

201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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