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索引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县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30         浏览次数:

鲁政〔201728

 

 

鲁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

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土门办事处: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做好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1558号)要求,按县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将我县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原则及办法

我县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国务院中央军委、省政府省军区、市政府市军分区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安置的原则是:重点安置对象(转业士官),依据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民政〔2015159号)的要求,体现出重点安置对象优先安置,国家统招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安置到缺编乡、镇政府事业机构;一般安置对象安置到财政非供、非全供二级机构事业单位。安置办法是:政府计划安置、自谋职业和双向选择相结合。

(一)政府计划安置。政府将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采取政府指令安置就业,下达安置计划;对单位需要的退役士兵,不受计划限制,安置部门应及时办理分配手续。

(二)自谋职业。自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并发给一次性补助金。各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三)双向选择。为了确保城镇退役士兵能有效就业,及时上岗,凡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可以实行双向选择。由安置对象自荐接收单位,并出具接收单位证明,安置部门列入计划,合理安置

二、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

(二)凡经县政府分配的退役士兵,接收单位必须在退役士兵报到起1个月内安置上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不得收取任何安置费用。对往年没有按时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尽快落实。

(三)退役士兵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在单位的同工龄、同工种职工的平均水平。其军龄应连同待分配时间合并计算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投保年限。

(四)非退役士兵个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逐月发放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五)符合安排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在收到安置工作手续后,尽快到接收单位报到,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政府安排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三、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也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落实分级管理目标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确保安置工作圆满完成。对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凡因不落实退伍安置有关政策,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201751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