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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鲁山县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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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办〔2017〕5号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鲁山县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区域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土门办事处:
根据《平顶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气攻坚〔2017〕3号)要求,现将《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山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知》(鲁政〔2016〕52号)第二条划定的鲁山县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调整为鲁山县城建成区,请遵照执行。
201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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