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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山县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奖惩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31         浏览次数:

鲁政办〔201721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鲁山县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考核奖惩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土门办事处:

《鲁山县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奖惩制度(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219

鲁山县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奖惩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各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坚决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改善我县水环境质量,根据《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鲁政〔201618号)和《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鲁政〔2017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承担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的各乡镇及县直相关部门工作情况的考核、评价和奖惩。

第三条 各乡镇考核指标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和辖区黑臭水体整治目标完成情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和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达标情况。

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水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治理、环境执法监管、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水污染防治工作长效机制、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的落实等12项指标。

县直相关部门考核指标包括: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完善机制、制定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内容。

第四条 考核奖惩采用评分法,各乡镇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考核总分值为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分值的60%与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分值的40%之和。考核总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90分(含80分)为良好,60—8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县直相关部门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完善机制、制定方案情况为30分,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70分。考核结果按评分值实施排名,前3位的县直相关部门为先进单位,其他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为合格单位,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为不合格单位。

遇重大自然灾害(如干旱、洪涝、地震等)或重大工程建设、调度等,对上下游、左右岸水环境质量指标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其他重大特殊情形的,可结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评估结果综合考虑后最终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第五条 各乡镇是水污染防治攻坚任务实施的责任主体,要依据我县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村、组和内设机构,并确定年度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实施方案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县直相关部门要将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范围,确定年度重点任务或治理项目,制定并落实本部门、本系统实施方案,建立年度控制指标和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乡镇及内设机构,明确主体责任。

第七条 各乡镇及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对攻坚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630日和1220日前将半年、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查报告应包括水环境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

第八条 考核工作在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领导小组领导下,协调有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于次年120日前报县政府。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对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进展情况实行月排名通报、季度总结、半年公布、年度考核。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各责任单位水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排名,对排名最后1位的单位进行预警通报;对年度内累计3次排名最后1位的单位进行公开约谈;对年度内累计6次排名最后1位的及水环境污染严重、水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单位,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法〔201545号)规定,追究当地党委和政府主要责任人及其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乡镇,由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并据实进行追责问责,同时暂停该地新增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直相关部门,由负责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的部门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据实进行追责问责。

第十一条 县政府将对在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乡镇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本地水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实施情况开展考核。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乡镇考核指标

    2.政府相关部门考核指标

附件1

乡镇考核指标

一、 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分值

分值

序号

单项指标名称

单项指标分值

 

100

1

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

60

2

黑臭水体整治目标完成情况

20

3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情况

10

4

地下水质量达标情况

10

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分值

分值

序号

单项指标名称

单项指标分值

 

 

 

 

 

 

100

 

1

工业污染防治

13

2

城镇污水治理

18

3

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0

4

水资源节约保护

10

5

水生态环境保护

9

6

饮用水水源保护

10

7

地下水污染防治

5

8

重点流域治理

5

9

环境执法监管

5

10

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5

11

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

5

12

各方责任入公众参与

5

 

附件2

县政府相关部门考核指标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工作部署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加强组织领导,将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方案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范围。(10分)

30

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确定年度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方案重点任务或治理项目,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10分)

制定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工作方案或计划。(10分)

年度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总体方案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组织协调推动本部门本系统落实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实施方案,建立年度控制指标和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至乡镇政府、所属部门或相关企业,明确主体责任。(20分)

70

协调、督促和指导本部门本系统落实水污染防治相关政策、法规、按照职能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督导检查。(20分)

完成本部门本系统年度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20分)

组织本系统本行业落实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和专项整治行动。(5分)

加强与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联络,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工作报告和年度总结等。(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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