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索引号
- 00548694/2018-00080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县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山县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2018〕116号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鲁山县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
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土门办事处:
《鲁山县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1月15日
鲁山县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规范矿产
资源开采秩序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县生态环境保护,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及时有效打击矿产资源领域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办公室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全市采砂整治工作的通知》(平电〔2018〕9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鲁山县砂资源开采管理办法》《鲁山县砂资源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原则,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重拳出击,齐抓共管,严肃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生产加工矿产资源行为、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占用土地行为,坚决彻底整治到位,全面规范,恢复地貌。
二、整治目标
全面摸清全县矿产资源开采现状,查清违法违规生产加工矿产资源情况、生产加工矿产资源违法违规占用土地情况,严厉打击违法勘查开采加工矿产资源行为,依法对违法勘查开采加工场点做到“三清三断一拆一平”,即清除机械设备、清除矿石堆料、清除弃渣弃料,断水、断电、断路,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平整现场土地。紧紧围绕省、市有关规定和整治标准,科学界定整治范围,对违法矿山的违法占地、违法建筑依法清除、捣毁,建立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矿山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三、整治重点
(一)严厉查处、取缔一切未经许可,擅自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拆除撤离所有违法采矿设备设施。
(二)严厉查处、取缔擅自占用耕地、林地、其他土地、河湖违法违规生产加工矿产资源等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法拆除擅自侵占耕地、林地、其他土地、河湖进行私搭乱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生产经营设施。上述业主拒不服从整治、不主动撤离的,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作业设备设施,从重、从快、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原则
(一)顺势而为。集中整治工作要坚持与巩固砂石资源治理成果相结合,与扫黑除恶工作相结合,与环境保护工作相结合,与“双违”整治工作相结合,与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利用矿产资源相结合的原则。
(二)主动出击。坚持宣传先行、舆论施压,自拆为主、强拆保障,打好主动仗。
(三)依法依规。对整治对象分类造册,对无证矿山一律取缔;对持有采矿证过期或越界开采的,依法进行打击;对有采矿证无用地手续的矿山或加工点,依法处罚到位,限期补办用地手续,逾期未完善到位的一律取缔拆除。
(四)快进快出。相关单位要迅速摸清底子,按照工作步骤迅速出击,不得延误战机。
(五)标本兼治。相关乡镇和县直部门要迅速建立共同巡查监管机制,加强源头治理和路途管控。
(六)堵疏结合。加快矿权设置进度,依法、有序、公开出让一批矿权,制定土地储备计划,建立一批绿色、环保矿山。
五、职责分工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县直有关单位和各相关乡镇(街道)要落实责任,分工协作,形成合力,依据职责分工,建立多方联动工作机制,切实履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职责,实现多方共管的局面。
(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经排查确定拆除的违法勘查开采加工矿产资源场(点)的清理取缔、设备拆除撤离和场地恢复治理工作,确保按照“三清三断一拆一平”标准落实到位。在相关执法部门配合下,对辖区内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依法予以没收。
(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全县违法占地、采矿等行为的立案查处工作,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对有证矿山企业的违规行为责令其停工整改,依法规范完善有证矿山企业的相关手续;负责排查涉黑涉恶势力线索及涉刑犯罪的移交工作;做好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县双违办:负责调配联合执法队伍,配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经排查确定拆除的违法勘查开采加工矿产资源场(点)进行强制拆除,对各相关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参与集中整治活动的验收工作;做好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县水利局、河务局:负责对河湖内非法采砂、非法加工砂石和擅自侵占河道乱搭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查处工作;负责排查涉嫌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及涉刑犯罪的移交工作;做好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违法盗采矿产资源活动中破坏耕地、偷运矿产资源等行为;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规范交通运输行为,对涉案的车辆、人员等依法进行查扣处理;负责对移交非法盗采矿产资源涉刑案件及涉黑涉恶线索的接收和调查处理工作;做好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迅速建立卡点,根治违法开采、加工、运输矿产资源行为;负责超限超载车辆的查处工作;做好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七)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局:负责对占用林地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占用林地违法违规生产加工矿产资源,破坏或未经批准占用林地进行私搭乱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的立案查处工作,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相关单位进行立案查处;做好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八)县环保局:负责对全县开采生产矿产资源环评的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县域内所有开采加工矿产资源企业不达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等工作;做好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九)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县供电部门对违法勘查开采加工矿产资源场点采取断电措施;做好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县工商局:负责对县域内所有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企业、违法违规生产加工矿产资源企业及违法违规施工企业的营业执照注销工作;做好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一)县供电公司:全程参与专项行动整治工作,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域内所有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企业、违法违规生产加工矿产资源企业及违法施工工地的断电及供电线路拆除工作;做好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二)县安监局:负责对县域内未办理安评手续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企业调查处理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范围内所有尾矿库监督管理,停止一切外运行为,落实各项安全监管措施;做好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三)县财政局:为集中整治提供经费保障;做好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四)县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结合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对移交的违法犯罪线索依法查处,坚决铲除违法盗采矿产资源黑恶势力。
(十五)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村组干部违规参与矿产资源开采、充当“保护伞”等线索的调查核实工作,坚决打击上述人员的违法行为,真正形成有力震慑;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消极应付、工作不力的单位严肃追究责任,必要时启动问责机制。
(十六)县广电局、鲁山简报:负责做好打击违法开采加工矿产资源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及典型案例的曝光工作。
六、整治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11月12日至2018年11月15日)
召开专题会议,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占地、采矿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相关规定和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顺利推进。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8年11月15日至2018年11月16日)
1.坚持条块结合,由属地乡镇和国土、林业、水利、河务、环保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县域内所有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生产加工矿产资源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矿产资源占用耕地、林地、其他土地、河湖进行私搭乱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详细摸排、登记造册。
2.下发相关法律文书,要求经营业主按要求自行拆除相关开采、加工、生产设备和建筑物、构筑物,撤离人员。
(三)强制拆除取缔依法没收阶段(2018年11月17日至2018年11月24日)
1.在全县范围内,对未按要求拆除的开采、加工生产设备和建筑物、构筑物,由属地政府牵头,有关执法部门配合,强制拆除到位。
2.按照“三清三断一拆一平”标准,取缔整治到位。
3.由国土部门牵头,会同林业、水利、河务、环保、安监、财政等部门和属地乡镇,对非法开采的砂石等矿产品进行评估没收到位。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8年11月25日至2018年11月27日)
县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规范矿产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对全县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勘查等方式,重点检查验收工作开展是否有力、“三清三断一拆一平”是否彻底、监管责任是否落实、整治效果是否明显、长效机制是否建立,环境污染防治是否达标等,验收结果通报全县,验收成绩纳入年底单位综合考评。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规范矿产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县直相关单位、各乡镇(街道)行政一把手为专项行动第一责任人。县直各单位、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专人负责,确保专项行动工作有序开展、顺利推进。
(二)严格检查验收。各乡镇(街道)和县直单位要根据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规范矿产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要求,充分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县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规范矿产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府督查室、县双违办及相关职能部门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验收。
(三)建立健全机制。各乡镇(街道)和县直单位要以此次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规范矿产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为契机,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协作、强化配合,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建立健全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长效机制,对于新增的非法开采、加工、销售矿产资源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国土、水利、河务、林业、森林公安、环保等部门要建立矿产资源联合执法巡查机制,加强整治后的巡查监管,发现一起,打击一起,严防死灰复燃。司法部门要严厉打击、快查快审,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加快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对照工作任务及标准,扎实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以最短的时间把问题整改到位。
附件:1.鲁山县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规范矿产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联合执法队伍分包乡镇一览表
3.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安全隐患情况排查登记表
附件1
鲁山县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规范矿产开采
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会良(县长)
副组长:彭清旺(常务副县长)
王献春(副县长)
曲延辉(副县长)
刘国朝(副县长)
汤 钦(副县长)
李 杰(县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禹国印(县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赵 明(县公安局局长)
成 员:刘伟民(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高占涛(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郝鸿亚(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景春迎(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尹禄军(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马海岭(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林继五(县法院副院长)
朱海军(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姚 锦(县公安局副局长)
曹大伟(县发展改革委主任)
郝富强(县财政局副局长)
王全民(县水利局局长)
梁岩军(县河务局负责人)
张雷虹(县环保局局长)
李瑞琦(县林业局局长)
徐建新(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贾建宏(县安监局局长)
王小七(县工商局局长)
闫经文(县广电局局长)
张 璞(县森林公安局局长)
张增强(县城市管理局局长)
王 明(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陈永坤(磙子营乡乡长)
魏建运(张良镇镇长)
王新生(马楼乡乡长)
刘金光(辛集乡乡长)
贾国安(梁洼镇镇长)
陈友协(张店乡乡长)
李志豪(董周乡乡长)
李 磊 (库区乡乡长)
付红杰(让河乡乡长)
冉栓伟(熊背乡乡长)
张学敏(赵村镇镇长)
李三阳(下汤镇镇长)
雷晓鸣(背孜乡乡长)
李二勇(瓦屋镇镇长)
杨向科(仓头乡乡长)
李 歌(观音寺乡乡长)
陈现生(鲁阳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文都(汇源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刘国朝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高占涛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的政策指导、督导验收等工作。
附件2
联合执法队伍分包乡镇一览表
序号 | 城市管理局牵头 | 序号 | 交通运输局牵头 | 序号 | 国土资源局牵头 |
1 | 汇源街道 | 1 | 鲁阳街道 | 1 | 磙子营乡 |
2 | 张店乡 | 2 | 董周乡 | 2 | 马楼乡 |
3 | 梁洼镇 | 3 | 观音寺乡 | 3 | 张良镇 |
4 | 库区乡 | 4 | 瓦屋镇 | 4 | 让河乡 |
5 | 下汤镇 | 5 | 背孜乡 | 5 | 熊背乡 |
6 | 赵村镇 | 6 | 仓头乡 | 6 | 辛集乡 |
附件3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安全隐患情况排查登记表
填表单位: |
|
|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
序号 | 矿山名称 | 确切位置 | 矿种 | 持证情况 | 是否违法 | 违法类别 | 备注 | ||||
无土地证 | 无勘查证 | 无采矿证 | 越层越界 | 无安全生产许可证 |
| ||||||
1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填表人: | 审核人: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