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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领域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10         浏览次数:

 

鲁政办〔201917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领域使用第三方

信用报告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土门办事处:

为更好的推动县域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商环境,根据《国家发改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和《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意见》(鲁政办〔2016〕33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鲁山县政府采购、招投标领域、土地使用权出让、财政资金安排的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凡在鲁山县行政区域内进行政府采购、招投标领域、土地使用权出让、财政资金安排的行政管理事项中,招标人在保证投标竞争充分的前提下,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设置标人的信用评审事项和相应的评标标准,投标人应当按本通知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书面提交自身的信用记录信用报告,作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的指标之一。

二、具体实施办法

各乡镇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凡是通过招投标活动确定中标人的,必须将投标人第三方信用报告纳入招标条件之一,具体办法:

1.为支持我县经济建设和信用体系发展,在鲁山县政府采购、招投标领域、土地使用权出让、财政资金安排的行政管理事项中,必需要求投标人提供有效期内的信用报告。

2.要求投标单位的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定标时若多家投标企业最低报价相同,以企业信用等级最高的企业确定为拟中标人,或同等条件优先考虑;也可采取综合评分中标法,即采用信用等级准入和赋分相结合的方式,参与投标单位信用行为纳入“企业市场行为”分值中,建议此分值为1--3分,其中企业具有AAA级,信用等级投标单位+3分,AA级+2分,A级+1分,B级+0分,若定标时多家最高综合得分相同,以企业信用等级最高的企业确定为拟中标人。

3.企业只提供信用记录而没有信用报告的,在评标时不予加分。

三、加强跟踪问效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自通知印发日起,在政府采购、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要在采购公告、招标文件中列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要求,涉及招标代理企业、工程造价企业、监理企业、工程设计企业、施工企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生产加工企业等相关参与企业,确保诚信经营。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展改革委)参加所有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督查采购活动中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县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将定期抽查各有关单位招投标活动中第三方信用报告使用情况,进一步加大各类企业信用等级的监督力度,促进各行业诚信建设,在我县形成“诚信受益,失信受损”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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