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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48694/2019-0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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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鲁山县农村儿童早期发展试点工作方案(2019年8月-2020年12月)的通知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鲁山县农村儿童早期发展试点工作方案(2019年8月-2020年12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相关部门,土门办事处:
《鲁山县农村儿童早期发展试点工作方案(2019年8月—2020年12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9月18日
鲁山县农村儿童早期发展试点工作方案
(2019年8月-2020年12月)
为稳步推进我县农村儿童早期发展试点工作,促进我县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山区3岁以下儿童享有更好的健康和发展机会,从源头上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助力全县脱贫攻坚大局,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母子健康发展综合项目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农村儿童早期发展试点项目的实施,探索切合我县实际的儿童早期发展综合服务模式,通过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异化干预措施,扎实推进我县农村儿童早期发展试点工作。同时,通过项目实施,进一步加强我县妇幼保健机构和医疗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全县各级妇幼保健工作人员服务水平,提升项目乡镇儿童保健服务质量。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选取4个项目乡镇为试点,探索我县儿童早期发展服务模式和内容,普及儿童早期发展科学育儿知识与技能,改善3岁以下儿童健康和发展状况,提高人口素质。
(二)具体目标
1.至2020年,儿童早期发展试点工作项目乡镇3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项目乡镇50%以上的项目村养育风险筛查和咨询指导率达到80%以上,养育照护小组活动覆盖率达到60%以上,家访服务管理率达到60%以上。
2.县妇幼保健机构及项目乡镇各级妇幼保健服务人员接受儿童早期发展服务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
3.至2020年,项目乡镇3岁以下儿童养育人接受儿童早期发展健康教育覆盖率达到80%以上,科学育儿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
4.3岁以下儿童健康和发展状况得到改善。
5.有关工作指标统计说明(详见附件1)。
三、试点工作周期
2019年8月-2020年12月。
四、项目乡镇、目标人群
(一)项目乡镇
结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妇幼司关于印发农村儿童早期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妇幼儿卫便函〔2019〕84号)要求和《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山县母子健康发展综合项目实施方案(2017-2021)的通知》(鲁政办〔2017〕189号)文件精神,确定我县农村儿童早期发展试点工作的实施单位为县妇幼保健院,确定我县农村儿童早期发展试点工作的项目乡镇为磙子营乡、让河乡、董周乡、汇源街道。
(二)目标人群
项目乡镇3岁以下儿童及其养育人。
五、试点内容
(一)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
将儿童早期发展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具体规划和脱贫攻坚工程统筹推进。建立政府主导,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财政、发改、妇联、教育、民政、残联、广电等多个部门密切配合的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形成合力,推动我县农村儿童早期发展工作。
(二)探索切合实际的农村儿童早期发展服务模式和内容
结合我县实际,为试点乡镇目标人群提供良好的健康、充足的营养、回应性照护、早期学习机会、安全与保障等五个方面的服务内容,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儿童健康管理、养育风险筛查和咨询指导、养育照护小组活动、家访服务等,具体服务规范详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妇幼司关于印发农村儿童早期发展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妇幼儿卫便函〔2019〕85号)。
(三)加强队伍建设
大力开展县妇幼保健机构人员培训,提升儿童早期发展服务能力,使县妇幼保健机构逐步成为县域儿童早期发展服务网络的技术龙头;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童保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服务能力和水平,为目标人群提供儿童健康管理、养育风险筛查和咨询指导;培育村医开展养育照护小组活动和家访服务。县妇幼保健机构作为我县儿童早期发展项目的县级实施单位,要积极参与国家、省、市组织的师资培训,同时,负责对乡镇妇幼工作人员的逐级培训、全员培训等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升县、乡、村三级儿童保健人员的服务能力,更好地推进我县农村儿童早期发展工作。
(四)扎实开展我县农村儿童早期发展工作
结合我县实际,将我县农村儿童早期发展工作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有机融合,充分发挥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作用,在项目乡镇开展全面、规范的儿童早期发展服务,积极开展养育风险筛查和咨询指导、养育照护小组活动、家访服务。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照国家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为3岁以下儿童提供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评估、心理行为发育评估、营养与喂养指导、眼保健和视力评估、口腔保健、耳及听力保健等健康管理服务。
2.养育风险筛查和儿童早期发展咨询指导。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童保健人员在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时,增加养育风险筛查和儿童早期发展咨询指导服务。
3.养育照护小组活动。项目乡镇的每个行政村明确1-2名养育指导员(可以由村医、妇幼保健员、计生专干、志愿者担任),经培训考核合格,组织实施本行政村养育照护小组活动。
养育照护小组活动的经费参照国卫妇幼儿卫便函〔2019〕85号文件执行,项目执行期间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项目负担,项目终止后经费从基本公共卫生项目中支出。养育小组指导员补助标准为每人次80元。
养育照护小组活动的场地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4.家访服务。连续两次养育风险筛查阳性的儿童,由家访服务人员(经培训合格的儿童保健医生)到家庭中进行家访服务,家访服务主要包括养育风险筛查与指导、儿童早期发展咨询指导等。对持续存在养育风险因素的儿童家庭,至少随访半年。对因各种原因未进行专案管理的早产儿、发育问题预警征象筛查阳性和营养性疾病儿童,结合家访了解原因,告知养育人早期诊治的重要性,加强转诊动员。对确实有困难而不能转诊和进行专案管理的家庭,及时向辖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上报情况。
家访服务经费参照国卫妇幼儿卫便函〔2019〕85号文件执行,项目执行期间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项目负担,项目终止后经费从基本公共卫生项目中支出。家访服务人员补助标准为每次25元/人。
(五)完善儿童发育测评和高危筛查机制
1.县级医疗机构开设儿童发育筛查测评门诊,配备专职专业儿童保健医生,配备儿童筛查评估仪器,如DDST,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图等。
2.县妇幼保健院对高危儿进行监测、评估、干预,必要时转入上级医疗保健机构。
3.使用母子健康手册,村医及计生专干进行家庭宣教,动员自我监测。对有可疑异常的儿童,纳入高危儿管理。
4.乡、村级日常管理工作中对发现有心理行为发育偏异的儿童进行筛查、监测评估、随访,并给予干预措施,必要时转诊至县级医疗机构再次评估,进行干预治疗或转诊服务。
(六)明确各级医疗机构职责和任务
1.县级:县妇幼保健院负责管理及实施辖区内农村儿童早期发展工作,负责乡村级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工作督导,推广儿童早期发展适宜技术;管理高危儿及体弱儿;接受乡村级转诊及信息的收集、汇总及上报工作。建立儿童早期发展培训中心,保障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2.乡级:各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指派1名专职工作人员实施儿童早期发展工作,经培训考核合格上岗,工作固定,不得随意调换;定期接受上级的培训和指导督导工作,并负责对村级的培训和指导督导工作。工作中与计划免疫结合,完成儿童保健基本公卫工作,进行区域内的儿童健康管理、养育风险筛查和咨询指导;提供营养支持、预警征筛查和简易5项神经运动检查;指导家长针对儿童进行回应性照护;每月及时完成相关数据的整理上报。设置不少于15平米的儿童保健室,配备量床、体重秤、皮尺、听诊器、电脑、办公桌椅、档案柜、玩教具、操作台、资料盒等。设置不少于20平米的早期儿童发展活动室,配备故事书、便携式音箱、充气皮球、橡胶软球、堆叠碗、套塔、拼图、积木、木质沙球、拨浪鼓、彩虹伞、堆叠杯、沙玩具套餐等玩教具。
3.村级:每村选派1名儿童保健医生(有村医或取得医疗资质的医务人员担任)、1名养育指导员(有妇幼保健员、计生专干、志愿者担任),经培训考核合格上岗,工作固定,不得随意调换。儿童保健医生负责家访服务与数据搜集、整理上报、转诊,并负责养育照护小组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养育指导员负责养育照护小组活动的实施,接受儿童保健医生的管理。在政府协调下,可利用村委会活动室、幼儿园、小学校舍、妇联儿童之家、村卫生室宣教室等资源,设置专用的儿童养育照护活动室,作为村级小组活动场地。村级养育照护小组活动场地,面积至少15平米,地面需铺设地垫。并配备养育照护小组活动所必需的工具包,配备家访工具箱,资料盒及档案柜。同时,村卫生室应有进行儿童健康管理早期发展工作的房间。
六、项目促进
(一)印制项目宣传资料
每个项目乡镇每年至少印制3种以上儿童早期发展项目宣传材料,放置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方便取阅,并及时更新补充,保障使用。
(二)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
每个项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设儿童早期发展项目宣传栏,每季度及时更新内容。
(三)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活动
在县妇幼保健院和项目乡镇设立健康咨询窗口,同时,通过在地方传统文化庙会、古刹大会、集会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设立咨询台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活动,对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提供咨询指导。
(四)举办项目知识讲座
每个项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借助活动角、活动室及孕妇学校、妈妈课堂等场所,每年至少举办2期健康知识讲座,每次参加人员不少于50人。
(五)搭建宣传教育平台
依托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组织开展项目品牌活动,邀请媒体进行宣传报道;以项目村为单位,以服务对象为目标,组建QQ群、微信群,设专人管理,在线开设儿童早期发展项目课堂,不断更新内容。
七、项目监测与评估
将儿童早期发展项目作为全县妇幼保健工作的重要内容,以点及面,层层推广,将其纳入乡镇年度考核目标,并与年度评先评优相结合。县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关注项目推进及既定目标完成情况,于每年度及项目中期,组织专家开展项目监督与评估,对项目方案中确定的年度目标和项目总体目标进行重点监督评估,对发现的关键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建议和措施。同时,县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项目技术指导组制定项目督导方案,对项目乡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督导,研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八、项目经费管理
县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经费支出标准,项目经费采取先垫支后拨付的方式,所支付经费经过国家项目办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批准后,拨付到项目单位 。
附件:1.工作指标统计说明
2.鲁山县农村儿童早期发展试点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工作指标统计说明
1.3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年度辖区内接受1次及以上健康检查的3岁以下儿童数/年度辖区内3岁以下儿童数x100%。
2.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年度辖区内按相应频次要求管理的3岁以下儿童数/年度辖区内应管理的3岁以下儿童数×100%。
3.养育风险筛查和咨询指导率=年度辖区内接受1次及以上养育风险筛查和咨询指导的3岁以下儿童数/年度辖区内3岁以下儿童数×100%。
4.养育照护小组活动覆盖率=当地农村常住3岁以下儿童参加养育小组至少1次及以上的人数/当地农村常住3岁以下儿童总数×100% 。
5.家访服务管理率=辖区内接受1次及以上家访服务的3岁以下儿童数/辖区内应接受家访服务的3岁以下儿童数×100%。
6.儿童早期发展服务培训覆盖率=辖区内接受1次及以上儿童早期发展内容相关培训的人员数/辖区内应接受儿童早期发展培训的人员数×100%。
7.3岁以下儿童养育人接受儿童早期发展健康教育覆盖率=辖区内接受1次及以上儿童早期发展健康教育的儿童养育人数/辖区内3岁以下儿童养育人数x100% 。
8.科学育儿知识知晓率=知晓科学育儿知识的3岁以下
儿童养育人数/接受调查的3岁以下儿童养育人数x100%。
附件2
鲁山县农村儿童早期发展试点项目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杨洪峰(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赵娜君(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匡晨阳(县卫生健康委主任)
成 员:杨向玲(县民政局副局长)
任广辉(县扶贫办副主任)
王新梅(县教体局副主任科员)
刘会娜(县残联副理事长)
杨红新(县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陈 慧(县妇联副主席)
陈素芳(县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石章海(县妇幼保健院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委,匡晨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陈素芳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工作职责:负责项目工作的领导、宣传、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制定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开展项目培训,编制项目活动预算,收集、管理有关信息、数据、撰写上报年度总结。同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