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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48694/2020-0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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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山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相关单位、 土门办事处:
现将《鲁山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0月31日
鲁山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84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平政〔2017〕4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和完善食盐专营制度,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以加快盐业体制机制创新为目标,坚持依法治盐,健全食盐储备体系,严格市场监管,建立竞争有序、监管到位的市场秩序,加快形成符合国家、省、市政府要求,体现鲁山特点的盐业管理经营体制,保证鲁山盐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食盐安全原则。完善食盐管理体制和监管机制,规范食盐质量监测,加强食盐市场流通监管,加快食盐储备体系建设,改进工业盐管理,确保全县食盐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维护全县人民食盐安全和身体健康。
2.坚持创新发展原则。鼓励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一体,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深入推进食盐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打造产销一体、股权多元的大型盐业企业。
3.坚持统筹兼顾原则。统筹协调各项改革措施,放管并重,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确保改革稳妥推进。保证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做到食盐安全和激发市场活力有机结合。
4.坚持依法治盐原则。坚持和完善食盐专营制度,明确划分各相关部门职责,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创新市场管理方式,履行依法治盐职能,保障食盐供应有序、价格稳定。
二、强化食盐专业化监管,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三)完善食盐产销一体制度
鼓励食盐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与县食盐批发企业合作,开展跨区域经营,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我县食盐销售领域,与县批发企业进行合作。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盐务局
(四)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
坚持食盐批发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为上限,不再核准新增或变相增加食盐批发企业,确保食盐批发企业只减不增。充分发挥县食盐批发企业主渠道作用,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商户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进入我县销售领域,要委托具有食盐批发资质的食盐批发企业进行销售,不得自行设置代转批环节。食盐批发企业一律取消食盐代转批中间环节,直达零售终端。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盐务局
(五)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
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加快构建符合我县实际的盐业管理体制和市场监管机制。
1.自2017年1月1日启动盐业体制改革到新的监管体制建成前,盐业监管体制维持不变,县盐务局继续履行盐业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其间人员和工作费用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2.按照政企分开的改革方向,盐业主管机构、食盐安全监管机构要与盐业批发企业分开。撤销鲁山县盐务管理局、鲁山县盐政稽查队,组建鲁山县盐业执法监督大队,机构规格维持不变,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原鲁山县盐务管理局、鲁山县盐政稽查队人员编制整体划入鲁山县盐业执法监督大队,归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单位编制30人,人员按原编制整体划转。
3.将鲁山县盐业总公司和鲁山县食盐专营中心合并,合并后的企业作为我县唯一拥有食盐批发资质的国有企业,承担我县食盐供应和食盐政府储备的任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企业法人,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4.加强部门协作联动,确保食盐市场稳定和安全。县盐务局与公安、司法、卫健、市场监督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
5.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的食盐安全保障机制。
责任单位:县编办、县发改委、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信局、县卫健委、县盐务局
三、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完善食盐储备制度
(六)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
具有批发资质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列入我省食盐供应目录的省外省级食盐批发企业进入我县销售的,必须依照国家规定进行告知备案。列入我县食盐供应目录,自主选择购进并开展跨区域经营。鼓励我县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发展电子商务,采取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
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盐务局、县交通局
(七)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
自2017年1月1日起,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市场自主调节。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县盐务局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发改委、县盐务局
(八)建立工业盐销售管理制度
根据“放管服”相结合原则,按照上级工业盐管理办法,加强对工业盐的销售管理。凡在我县上市流通的工业盐必须符合国家工业盐质量标准,包装应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标识真实、准确、便于识别。不得利用工业盐外包装包装含碘盐产品进行销售,杜绝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
责任单位:县盐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委
(九)完善食盐储备体系
建立完善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政府储备不低于1个月食盐消费量,食盐批发企业储备不低于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落实市政府分配我县的420吨政府食盐储备任务,建立食盐政府储备制度和食盐批发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制度,政府食盐储备依托现有食盐批发企业的仓储、人员等管理条件,实施动态储备,政府食盐储备所需资金,管理费支出等由同级财政安排。县盐业主管机构要按照国家要求和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动态即时监控制度,定期抽查食盐储备情况,确保食盐储备安全和食盐市场的稳定供应。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盐务局
四、加强食盐管理制度建设,保障食盐供应安全
(十)严格规范食盐批发企业经营行为
严格按照盐业主管机构对在我县开展经营活动的食盐批发企业实施有效监督,依法对其经菅资质、产品质量、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严禁出现违反盐改政策的销售行为。
责任单位:县盐务局
(十一)加快信用监督体系建设
全面加强对食盐流通、使用全过程的信用监督体系建设。县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食盐批发企业、零售网点及使用单位企业负责人信用记录、公示、联合惩戒制度,以及进入食盐批发领城的社会资本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将我县食盐批发企业、零售网点、食品加工业和餐饮用盐企业(摊点)、工业盐和高含盐制品以及其他非食盐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信用记录纳入统一的“信用河南”公示系统。拟引入社会资本的食盐批发企业要履行进入前信用信息公示程序,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社会资本不得进入食盐批发领域。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盐务局
(十二)加强科学补碘工作
充分发挥食盐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同时满足特定人群的非碘盐消费需求,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为防止碘挥发和食盐污染,居民和餐饮食用碘盐一律供应小包装食盐,禁止散装食盐上市销售。根据我县碘缺乏重病区的实际情况,有效推进落实全县居民碘盐配给,实行碘盐配给制。参照舞钢、叶县经验,把食盐免费供应到全县居民,作为“十四五”其间最大的一项惠民政策,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确保我县居民都能吃得上合格碘盐,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科学补碘意识,巩固我县碘缺乏病防治成果。
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盐务局
(十三)加强应急机制建设
县盐业部门要高度关注盐业市场动态,会同发展改革、物价等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由县盐业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价格干预等措施,确保食盐市场稳定。
责任单位:县盐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公安局
(十四)加强政策支持,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政府负责推进本级盐业企业改革工作,完善支持政策。深入推进县盐业企业内部改革,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具体人员分流安置方案由鲁山县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另行制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结构调整,实现企业提质增效。综合运用劳动、财政专项资金等支持政策促进县盐业企业减轻负担、降低运行成本,加快鲁山盐业发展。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实施互联网+盐业战略,多渠道开展经营活动。同时,将盐业改革纳入县国企改革实施范围,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责任单位:县编办、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人社局、县工信局、县盐务局
五、资产划分与管理
(十五)原鲁山县盐务管理局名下无资产。鲁山县盐业总公司及鲁山县食盐专营中心名下所有资产及债权债务仍属鲁山县盐业总公司及鲁山县食盐专营中心所有和承担。人员安置分流后,县财政局、审计局、国资委等部门组成清产核资工作组,对鲁山县盐业总公司及鲁山县食盐专营中心重新进行清产核资,按照《河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建立混合所有制新型企业的要求,对鲁山县盐业总公司及鲁山县食盐专营中心进行企业改制做优做强盐业企业,切实保障企业职工权益。不断提高职工的满足感和获得感,确保职工享受到改革带来的红利。
责任单位: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盐务局、县自然资源局
六、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改革责任
(十六)切实落实工作责任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县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指导、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责任,妥善处理各部门间的协作关系,形成工作合力。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相关规定,履行改革责任,落实改革任务,抓紧完善配套政策体系。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队伍稳定、保障有效,竞争有序、监管到位”,重大问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责任单位:县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七)设置过渡期,分步实施改革
建立食盐储备制度和应急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有序推进的原则和分工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有关市场监管、食盐储备、价格干预、边远贫困地区碘盐财政补贴供应等方面实施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在国家及我省相关盐业政策法规和配套改革措施生效前,按照现有的监管体制和职能,严格执行现行食盐专营法规政策,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按时间节点完成政策清理工作,放开食盐价格,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切实做好食盐储备、信用管理、专项治理等工作,确保盐业体制改革各项措施顺利实施。
责任单位:县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八)加强食盐安全和舆论引导
县盐业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食盐安全投诉举报体系能力建设,畅通食盐安全投诉举报渠道。综合利用多种方式和渠道加强食盐安全宣传,普及食盐安全知识,及时发布食盐安全警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盐安全监管,提高全社会食盐安全意识。加强对改革内容的宣传解读,消除模糊认识和片面理解,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确保社会稳定、民心安定。
责任单位:县盐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