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鲁政办〔2025〕2号
- 索引号
- 00548694/2025-00008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县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拟取消鲁山县汇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试点资格的调查报告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鲁山县汇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存在违规问题,拟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鲁山县汇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汇民公司)2009年9月成立,注册地址为:鲁山县南环路中段路(金典花园对面)。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高建生。共有9位自然人股东:张朝斌持股20%(1000万元)、高建生持股10%(500万元)、张建伟持股10%(500万元)、田朝红持股10%(500万元)、朱丙午持股10%(500万元)、候建水持股10%(500万元)、陈志欣持股10%(500万元)、姬长水持股10%(500万元)、刘红伟持股10%(500万元)。
二、存在问题
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该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擅自变更经营地址。该公司原登记地址为鲁山县南环路中段路(金典花园对面),经实地调查,现在的实际经营地址为鲁山县南环路中段路南(金典花园对面)雅闲居4楼。汇民公司未经我单位批准,擅自变更经营地址,导致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
(二)超过六个月未开展新业务。我单位通过对汇民公司报表初审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因为经营等原因,自2021年以来,公司基本处于歇业状态,已经超过六个月未开展新业务,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中“空壳”公司的认定条件。
(三)拒绝现场检查。汇民公司现经营场所在鲁山县南环路中段路南(金典花园对面)雅闲居4楼,但是无公司标识,无办公场所,无相关设施,无法进行现场检查。
三、处置措施
对于汇民公司存在的违规问题,我单位多次要求公司限期整改违规行为,但汇民公司至今未整改。对此情况,我单位于2024年12月20日对汇民公司下达《拟取消试点资格告知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高建生自愿签收,在规定陈述申辩期限内无异议。2024年12月25日,我单位在鲁山县官方网站进行了汇民公司的拟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的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异议。
四、处置意见
对于汇民公司存在问题,适用于以下监管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规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近6个月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未开展发放贷款等业务);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对‘失联’或者‘空壳’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以其他方式引导其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
综上,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退出问题的通知》(豫政金〔2018〕109号)等相关规定,我单位建议取消鲁山县汇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被撤销(取消)试点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再从事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业务,但法人主体资格并未消失,继续承担原有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
2025年1月6日
豫公网安备410423020001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