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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鲁政公〔2025〕18号

发布日期:2025-05-23         浏览次数:

2025425日,2024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5343号)同意征收集体土地4.2914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批次用途为:教育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批次位于琴台办事处马洼社区、余堂社区,用地四至范围:东至村集体土地、南至村集体土地、西至村集体土地、北至村集体土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集体耕地1.7628公顷、种植园地2.4225公顷、林地0.1061公顷,以上合计4.2914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被征地单位

面积(公顷)

区片编号

区片价标准(万元/公顷)

琴台街道马洼社区

0.0079

4104230101

93

琴台街道余堂社区

4.2835

4104230202

70.5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文件执行。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标准为71.7450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17〕3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17〕3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1.95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第三产业安置等。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10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鲁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鲁山县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2025523日

联系人:邵志彬  电话:0375-3376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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